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補字第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經瑋
程明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容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2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