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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城小字第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      告  杜語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城小字第1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4 月16日上午9 時54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
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政達
    書記官  杜敏慧
    通  譯  方柏濤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未到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到
    被      告  杜  語                      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927元整,及其中新台幣25,349元
  整自民國113 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杜敏慧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