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城小字第1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被 告 杜語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城小字第1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4 年4 月16日上午9 時54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
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宋政達
書記官 杜敏慧
通 譯 方柏濤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未到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到
被 告 杜 語 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927元整,及其中新台幣25,349元
整自民國113 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杜敏慧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杜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