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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城小字第5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徐志青  
被      告  周恭源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城小字第5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1月8日在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敬展
    書記官  張梨香
    通  譯  洪自興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69元,及其中新臺幣33,697元自
  民國114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張梨香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