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城小字第5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徐志青
被 告 周恭源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城小字第5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1月8日在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敬展
書記官 張梨香
通 譯 洪自興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69元,及其中新臺幣33,697元自
民國114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張梨香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