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育安即御鞍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城小字第1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 年5 月19日下午2 時22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童靖文
    通  譯  黃安傑
朗讀案由。
兩造當事人均未到。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未到
    訴訟代理人  陳宏年                    到(遠距視訊)
    被      告  林育安即御鞍企業社      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 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11元整,自民國114 年6 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7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4
  年7 月26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童靖文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