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城小字第22號
原 告 都會公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亞聖
被 告 陳鍵人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城小字第22號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7月30日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敬展
書 記 官 李 文
通 譯 詹 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都會公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曾賢 未到
被 告 陳鍵人 到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如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李 文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