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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城小字第22號
原      告  都會公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亞聖  
被      告  陳鍵人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城小字第22號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7月30日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敬展
    書  記  官  李  文
    通      譯  詹  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都會公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曾賢                   未到       
    被      告  陳鍵人                     到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如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李 文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