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城簡字第2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楊安明
訴訟代理人 徐志青
被 告 周花芷琳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城簡字第2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6月25日在福建金門地方
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敬展
書 記 官 李 文
通 譯 洪自興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未到
訴訟代理人 楊安明 未到
訴訟代理人 徐志青 到
被 告 周花芷琳 到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規定判決,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如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84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含)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李 文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