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城補字第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金龍核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2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以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