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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思澔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思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思澔因殺人未遂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提起上訴後,迭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3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0年9月1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0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43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