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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鼎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平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門縣港務處
法定代理人 許嘉興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冠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