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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鼎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平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門縣港務處

法定代理人  許嘉興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冠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