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連江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忠銘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原名馬祖連江航業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平
訴訟代理人 劉一徵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鼎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鈞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立曄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能砥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