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璋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劉宜昇律師
被 上訴 人 佶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銘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