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清輝
訴訟代理人 陳明彥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
複 代理 人 吳靜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瑞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