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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尚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雲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林冠廷律師
被上訴人    濬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瑩瑩  
訴訟代理人  徐鴻盛  
            蔡菘萍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芫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伍偉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於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