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謝冠媖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代 表 人 方澤心
訴訟代理人 黃閩聰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温菀婷 律師
參 加 人 吉大成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騰凰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拍過建築線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