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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華肝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昌平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王姿翔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志中
訴訟代理人 邱郁芸
陳孟君
黃玉卿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法官
曾 宏 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