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代 表 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何旭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雅比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國有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
附錄法條
一、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
二、第98條之2: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