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聯合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榮和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4日送達原告之接收郵件人員,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