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字第437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政添
訴訟代理人 許坤煌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明昌
訴訟代理人 凃嘉益 律師
被 告 康瑋伊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瑋珊 律師
輔 佐 人 康進忠
被 告 許錦鳳
被 告 許宏榮
被 告 周明吉
被 告 周明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偲瑜 律師
被 告 陳國宏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 律師
被 告 王神豐
被 告 陳綺芬
被 告 楊志勇
被 告 王胡美蘭
被 告 鄭吳阿美
被 告 賴郁惠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 律師
被 告 蘇志成
被 告 謝清香
被 告 黃雅瑄
被 告 郭美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游淑琄 律師
張必昇 律師
被 告 何美慧
被 告 何敏廷
被 告 何壽川
被 告 何宗霖
被 告 何幸樺
被 告 何宗嶽
被 告 何宗翰
被 告 何宗陶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代 表 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 代理 人 何旭苓 律師
被 告 林坤佾
被 告 林坤宗
被 告 林家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吳 文 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房 柏 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