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 律師
陳柏霖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許仁澤
訴訟代理人 黃碧玲
張訓嘉 律師
鄭天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法官 曾 宏 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