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訴更二字第27號
原 告 永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國書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葉賢賓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代 表 人 林榮川
訴訟代理人 潘俞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工業區土地使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孫 奇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