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 告 高秀美
高季嫻
高盡國
高美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桃源區公所
代 表 人 杜司偉
訴訟代理人 葛勝輝
林石猛 律師
張羽誠 律師
參 加 人 藍美花
杜吳秀櫻
上列當事人間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黃 堯 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凃 明 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