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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城光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城淑賢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
陳新傑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代 表 人 郭乃文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
輔助參加人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代 表 人 鄭新輝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林韋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財團法人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法官
黃 奕 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