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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442號
原 告 蟹蟹尼養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連俊堯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 律師
黃冠瑋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將軍區公所
代 表 人 許博森
訴訟代理人 王綜賢
陳寶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農業發展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黃 堯 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 映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