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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訴字第323號
原 告 陳○○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陳家興
參 加 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傳獻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法官
邱 美 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祝 語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