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訴字第456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代 表 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曾友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114年度訴字第4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法令依據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邱 美 英
法官 黃 奕 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
附件:附錄法條
行政訴訟法:
一、第98條第2項: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
二、第98條之2: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