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台力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慶雲
訴訟代理人 楊博勛律師
複代理人 沈煒傑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周登春
訴訟代理人 何慧容
李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 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