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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鴻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怡君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許綺佑 
            蘇健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 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