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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9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祺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127號、104年度偵字第14854號、104年度偵字第16977號、104年度偵字第18445號、104年度偵字第25183號、104年度偵字第25184號、104年度偵字第27266號、104年度偵字第29110號、105年度偵字第9825號、105年度偵字第9826號、105年度偵字第9827號、105年度偵字第28036號、108年度偵字第358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
 ㈠緣被告J○○(另行通緝)、L○○、F○○(另行通緝)、天○○(另行通緝)、M○○、Q○○、戌○○、K○○、巳○○、辰○○、亥○○、S○○、H○○、子○○、O○○共組詐欺集團(邱祺佑以外之未經通緝之其他被告由本院另行審結)。先由J○○、F○○、天○○及L○○於103年3月間出資於大陸四川成都地區成立詐騙電信機房,L○○負責訓練及督促機房之運作幹部,J○○(兼作詐騙流程2、3線人員)則負責監督管理機房內人員之食宿等日常生活開銷並指使F○○(兼作詐騙流程2、3線人員)、天○○(兼作詐騙流程2、3線人員)、L○○等人連繫及指揮在臺灣地區之車手頭及車手。其他各人再與J○○、L○○、F○○、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由M○○及K○○擔任台灣地區負責人,交付貼有巳○○照片之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變造身分證予巳○○,以供其冒名盜領款項使用,並由巳○○、H○○各保管彩色列表機1台,負責列印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下稱假扣押處分命令)、限制出境書、請求暫緩執行凍結申請書等假公文書供行騙使用,H○○並擔任車手頭,依K○○指示,於前一日晚上或當日早上電話通知成員以2人為1組(1人開車,1人下車行騙),每日3組(6人)互為支援,巳○○並於103年7、8月間引介辰○○加入詐欺集團,由巳○○、辰○○、亥○○、S○○、H○○、子○○、O○○等成員於全臺灣各地區詐騙被害人財物。渠等詐騙手法係由J○○、F○○、天○○及L○○在大陸地區招募不詳姓名詐欺集團成員多人,假冒電信人員、警察、檢察官等公署名義,隨機撥打電話向不特定被害人,佯稱電話費未繳涉嫌洗錢防制條例、擄人勒贖等刑事案件等,需提領名下之財產至檢察官指定之帳戶內保管,以免遭凍結云云;續由在台灣地區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檢察官(俗稱:業務)持偽造之公文書至被害人家中詐取現金、黃金、存摺、提款卡、密碼、印章等物,若係詐得存摺、印章(密碼),再指派成員持假證件冒名至銀行盜領被害人款項(俗稱:臨櫃取款),隨行成員則駕車在場把風(俗稱:把風或照水),如係詐騙提款卡,由上述成員(俗稱:車手)至提款機提款,「業務」、「車手」可分得10%;「把風」(或稱照水)可分得2%;收尾可分得1.5%,其餘部分則歸M○○、K○○與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分為3組3車6人,車手與把風一車,互為聯絡至指定地區待命,並以手機或上網大陸「QQ網站及維信軟體」回報現在位置,約每日11時許,大陸機房就會將被害人資料貼在「QQ網站及維信軟體」或以電話通知成員要到那一個被害人家中附近等候觀察有無可疑並回報,約14時許就會指定何組在何處,並在車上以彩色列印被害人之假公文書,並由擔任車手的業務員下車向被害人行騙。Q○○及戌○○則亦分別提供銀行帳戶,供集團成員匯入詐騙所得之資金。該詐欺集團自103年11月18日起,至同年12月12日止,在新竹市東區明湖路1075巷消防訓練中心前公園等處所,向E○○、玄○○、B○○○、甲○○、丁○○及陳美蓮等人詐得財物(其詐騙時間、地點、被害人、詐騙金額、詐騙方法詳如附表一所示)。所騙得之贓款先由車手頭將各任務分工成員所得贓款朋分後,再將剩餘贓款交由K○○處理,K○○再將之轉交由M○○。後該集團於104年1月7日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員警破獲, 警方再循線查獲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4所示甲○○遭騙部分,K○○、巳○○、辰○○、亥○○、S○○、H○○、子○○、O○○已另案為臺灣台南法院檢察署起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辦案人員於104年1月7日查獲該集團台灣地區成員後,其中被告辰○○、亥○○、S○○、H○○、子○○均遭查獲。K○○因於該案中未遭警方拘捕,乃於同年月間透過J○○之安排,由金門偷渡前往大陸地區。嗣被告J○○、L○○、F○○、天○○、乙○○、卯○○(104年5月加入)、Q○○、M○○、K○○(104年3月23日遭大陸公安逮捕而脫離)、O○○、T○○(104年5月加入)、S○○○000○0○00○○○○○後再加入,同年4月25日另案遭羈押而脫離)、巳○○、宇○○(104年4月25日另案遭羈押而脫離)、酉○○(104年4月加入)、丑○○(104年5月開始擔任車手頭)、C○○、D○○、黃○○(104年5月加入)、P○○(104年4月加入)、戌○○、午○○(104年5月至大陸探視K○○時加入)、N○○(104年6月4日至大陸地區後加入)、何人傑(104年7月加入)、外號「成熟仔」不詳成年男子、外號「許董仔」不詳成年男子及其餘不詳身分大陸地區機房集團成員,再重組詐欺集團,由「許董仔」在大陸地區出資成立另一詐欺集團機房,配合上述J○○、F○○、天○○及L○○原先成立之機房,其他各人再自各人加入詐欺集團時起至離開集團時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僭行公務員職權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J○○、L○○、F○○、天○○仍負責大陸地區相同工作,K○○及午○○亦加入負責大陸地區撥打電話聯絡臺灣地區車手頭及車手之業務,N○○在大陸四川成都機房擔任2線人員;M○○除原本負責之分配贓款工作外,另接手原由K○○負責之收尾工作,並依大陸地區集團成員之指示,以上述相同詐騙模式,由車手頭O○○、T○○、S○○、丑○○及車手乙○○、卯○○、巳○○、宇○○、酉○○、C○○、D○○、黃○○、P○○、「成熟仔」等人向林○○等人詐得財物(其詐騙時間、地點、被害人、詐騙金額、詐騙方法詳如附表二所示)。詐騙所得復按所參與之職務個別分贓,大陸機房占得手贓款的70%,與被害人面交物品兼提款的車手(俗稱外務)可分得贓款的10%,開車接應的車手(俗稱司機)及同車協助把風的車手(俗稱照水)分得贓款的1.5~2%,臨櫃或到自動櫃員機提款的車手分得2~5%。
 ㈢因認被告邱祺佑就上開附表一編號1、2、5、6及附表二編號2、3、4所示犯行,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暨第2款、216條、211條、210條、第158條第1項、戶籍法第75條第1項之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為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偽造身分證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祺佑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11年12月2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583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J○○、巳○○、宇○○、乙○○與S○○、M○○、K○○(2人所涉詐欺等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17號判決確定)、L○○(所涉詐欺等犯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3號判決確定)等人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以電子通訊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4年3月23日上午9 時許,以電話向未○○佯稱為檢察官,並向未○○謊稱其涉及擄人勒贖案件,必須監管帳戶為由,使未○○陷於錯誤,同意交付帳戶供保管,嗣於同日上午10時許,由S○○、持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假冒司法人員,前往未○○位於新竹縣○○鎮○○路000號之住處,將該偽造之公文書交給未○○而行使之,並向未○○騙取其名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印章及密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後,再由乙○○於104年3月23日,持上開郵局存摺、印章至郵局臨櫃提領新臺幣(下同)35萬元;宇○○於104年4月16日,持上開郵局存摺、印章至郵局臨櫃提領22萬元;乙○○於104年4月20日,持上開郵局存摺、印章至郵局臨櫃提領70萬元;巳○○於104年4月22日,持上開郵局存摺、印章至郵局臨櫃提領25萬元;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持上開合作金庫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先後提領及轉帳共185 萬元,總共得手337萬元。因認被告邱祺佑涉犯刑法第216 條、同法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惟本案被告邱祺佑部分既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開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則被告邱祺佑移送併辦部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挺豪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被騙時間
地點
金額
經過情形
備註
 1
E○○
103年11月18日11時起
新竹市東區明湖路1075巷消防訓練中心前公園
60萬元(華南銀行40萬元及臺北富邦銀行20萬元)
由某女性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中華電信客服人員,於103年11月18日11時許,撥打電話向E○○謊稱其0000000000門號有欠款;再由另一女性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新竹市汪警員,向E○○謊稱上述門號涉及勒索刑案;復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金管會謝科長,向E○○謊稱銀行帳戶將被監控,需等案件處理完畢始得解除云云。「謝科長」於翌日以0000000000門號再撥打電話命E○○將華南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台灣銀行及郵局之存簿及印章持至新竹市東區明湖路1075巷消防訓練中心前公園交付予新竹地方法院派來之人員。E○○上述華南銀行帳戶內之40萬元款項及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內之20萬元款項旋即遭人提領。
巳○○(車手)、辰○○(照水)、S○○(照水)、亥○○(照水)、子○○(華南銀行提領40萬元)、K○○(收尾)
 2
玄○○
103年11月24日10時起
高雄市前鎮區瑞興街上公園
54萬55元(郵局帳戶損失10萬25元、臺灣銀行帳戶損失8萬7025元、高雄銀行帳戶損失35萬3005元,以上均含ATM提領產生之跨行手續費)
由某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中華電信客服人員,於103年11月24日10時許,撥打電話向玄○○其在台中涉及刑案;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向玄○○謊稱謊稱銀行帳戶將被監控,需等案件處理完畢始得解除云云。該偽冒之檢察官於同日13時命玄○○將高雄銀行、臺灣銀行及郵局之存簿、提款卡及密碼持至高雄市前鎮區瑞興街上公園交付予另一不詳成年男子。玄○○上述帳戶內之款項旋即遭人提領。
巳○○(車手)、辰○○(照水)、S○○(車手)、O○○(照水)、K○○(收尾)
 3
B○○○
103年11月25日10時起
高雄市○○區○○街00號
42萬元
由某男性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中華電信客服人員,於103年11月25日10時許,撥打電話向B○○○謊稱其銀行帳戶及0000000000門號涉及刑案,如不馬上籌出一些錢,將被法院通緝云云;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不知名單位長官,向B○○○謊稱最近破獲之詐騙集團中有其涉案資料,將派員前往家中調查並留下0000000000作為聯絡方式。復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高雄地院人員,於同日14時10分,至高雄市○○區○○街00號向B○○○謊稱需先將名下帳戶內金錢存進高雄地院公正帳戶內監管云云;B○○○因而陷於錯誤而將郵局存簿、印章及提款密碼交付予該人。B○○○上述帳戶內之42萬元款項旋即遭人提領。
H○○(照水)、O○○(車手)、K○○(收尾)
 4
甲○○
103年11月27日14時起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70萬元
由某女性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法官」,於103年11月27日14時許,撥打電話向甲○○謊稱其銀行帳戶有涉及刑案,已遭凍結,需加以監管始得解除凍結狀態,將有人至其住處取走存摺、印章、身分證及健保卡云云。再由另3名男性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檢察官,於同日15時20分許,至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加油站,取走甲○○所有之臺灣企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密碼、甲○○之身分證及健保卡、舜基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公司大小章。甲○○所有之上述銀行帳戶內之70萬元款項旋即於同日15時41分,在桃園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南崁分行遭巳○○持變造林○○冒名臨櫃提領。
巳○○(車手)、S○○(車手)、K○○(車手兼收尾)
 5
丁○○
103年12月10日14時起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76萬元
由某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中華電信客服人員,於103年12月10日14時許,撥打電話向丁○○謊稱其0000000000電信門號有欠款並涉及擄人勒贖及人頭洗錢刑案;復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王文豪」檢察官,向丁○○謊稱當日下午將有人送傳票至其住處云云。再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李主任」,於同日15時許,至桃園市○○區○○街00巷0號,命丁○○交付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簿、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上述帳戶內之46萬元款項旋即遭人提領。丁○○後續又遭詐騙,於翌日以保單借得30萬元後,匯入同一帳戶,旋又遭人至提款機提領。
巳○○(車手)、辰○○(照水)、S○○(車手)、K○○(車手兼收尾)
 6
地○○
103年12月12日14時30分起
地○○位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住處
54萬8000元
由某男性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檢察官」,於103年12月12日14時30分,撥打電話向地○○謊稱其銀行帳戶有涉及刑案,需加以監管,將有人至其住處取走存摺、印章及提款卡云云。再由另一男性詐欺集團成員佯裝為檢察官派來之人員,於同日15時許,至地○○位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住處,交付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及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各1件,並留下申○○交付予集團使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為聯絡方式後,取走華南銀行000000000000及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E○○上述華南銀行帳戶內之34萬8000元款項及渣打銀行帳戶內之20萬元款項旋即遭人提領。
巳○○(車手)、S○○(車手)、K○○(車手兼收尾)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被騙時間
地點
金額
經過情形
備註
 1
林○○
104年2月2日10時許起
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
10萬元
由某女性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2月2日上午10點多,撥打電話向林○○佯稱其名下0000000000積欠電話費;後再由假冒「張國棟」警員之某男性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謊稱林○○帳戶涉及6歲小擄人勒贖案匯入的贓款;復由假冒黃姓地檢署檢察官的詐欺集團成員來電稱會派當地檢察官前來收取提款卡。林○○於將00000000000000郵局帳戶之提款卡交給碰面的歹徒,歹徒假意剪下提款卡一角後取走。林○○嗣在電話中將提款密碼告知假冒黃姓檢察官的歹徒,後經查詢發現郵局被提領10萬元。
宇○○開(白色車)載乙○○前往行騙,由乙○○提領10萬元
 2
未○○
104年3月23日10時起
新竹縣○○鎮○○路000號
270萬元
由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3月23日10時左右,撥打電話向未○○佯稱渠涉入擄人勒贖案並有該案贓款匯入渠帳戶。未○○乃將中華郵政和合作金庫的存摺、印章和合作金庫提款卡交付予另一詐欺集團成員。歹徒假意剪下提款卡的1角後離開,並接續使用0000000000門號與未○○溝通,姜月額上述帳戶內之270萬元款項旋陸續遭人提領。
宇○○開8103-P5號自用小客車載乙○○前往詐騙。104年3月23日新竹北埔郵局乙○○提領郵局帳戶內35萬元。4月16日竹北博愛郵局宇○○提領郵局帳戶內22萬元。4月20日雲林二崙郵局乙○○提領郵局帳戶內70萬元。4月22日巳○○提領郵局帳戶內25萬元。合作金庫帳戶於3月23日ATM被領3次,3月31日ATM被領8次,4月1日ATM被領8次,4月2日ATM被領8次,4月3日ATM被領8次,4月4日ATM被領8次,4月5日ATM被領7次,4月6日ATM被領6次。報稱總損失270萬元。
 3
I○○
104年4月8日12時30分起
苗栗市○○里○○0號
20萬元
由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4月8日12時30分左右,撥打電話向I○○佯稱係電信客服人員,指稱其名下0000000000積欠電話費;再由另一男性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周世雄」警官,稱渠帳戶有涉及6歲小孩擄人勒贖案匯入的贓款;復由另一男性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方道誠」檢察官,謊稱會派苗栗地檢署人員來取提款卡云云。I○○嗣於住處將渣打銀行苗栗分行存摺、提款卡和信用卡交付予前來之詐欺集團成員。歹徒假意剪下提款卡及信用卡一角後取走。I○○嗣後查詢發現渣打銀行帳戶被提領20萬元。
巳○○開AHA-6590載S○○過去把風(照水),宇○○開8103-P5載乙○○往詐騙,4月8日巳○○在苗栗渣打銀行提領20萬元。
 4
江○○
104年4月14日8時30分起
苗栗縣○○鎮○○路○段00巷00弄0號
市價約30萬元之黃金及5張提款卡(後遭提領17萬7505元)
由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4月14日8時30分左右來電稱係中華電信客服人員,指稱江○○名下0000000000有積欠電話費;後由另一男性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周世雄」警官,來電稱渠帳戶涉及6歲小擄人勒贖案;再由另一男性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方道誠」檢察官,謊稱會派苗栗地檢署人員到府收取黃金、存摺、提款卡等物。嗣江○○將黃金(市價約30萬元)、提款卡5張(台灣企銀、中國信託、郵局、兆豐、台灣銀行)交付予碰面之詐欺集團成員。歹徒假意剪下提款卡一角後取走。江○○後查詢發現帳戶共被提領17萬7505元。
S○○供稱乙○○面交取得被害人提款卡和黃金。4月14日台企銀竹南分行提款機S○○領10萬。4月14日神岡岸裡郵局提款機巳○○提領兆豐銀行帳戶內3800元及郵局帳戶內1萬8700元。4月14日統一京達超商提款機巳○○提領中國信託帳戶內4萬800 0元。4月14日臺灣銀行豐原分行S○○領臺銀帳戶內7千元。
 5
戊○○
104年5月5日9時起
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2樓
164萬
由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5日9時許,來電自稱是中華電信客服人員,佯稱戊○○名下門號積欠費用。後戊○○依歹徒指示在電話上直撥110轉接假冒「方道誠」檢察官之人;「方道誠」向其謊稱因涉刑案要凍結帳戶云云。戊○○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4年5月5日交付元大銀行、台中銀行、郵局之存款簿和印章予被告酉○○。
P○○開ZS-6091號自用小客車(車主宙○○)載酉○○及林政坤(警方另行移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負責照水(把風)。酉○○在104年5月5日盜領戊○○郵局54萬元,酉○○私吞其中4萬元後,將50萬元交給O○○分配,O○○分給酉○○6萬元,O○○自己分得50萬元的3%,餘款則交付予M○○。104年5月11日再分2次共詐取110萬元,酉○○將110萬元交給O○○分配,酉○○分得12%之13萬2000元,O○○再扣除110萬之3%金額後,將其餘贓款交付給M○○。
 6
G○○
104年5月12日10時45分起
臺南市北區文成三路682巷某廟宇
3張提款卡(後遭盜領10萬元)
由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12日10時45分左右,來電假冒係中華電信客服人員,稱有人冒用G○○名義申請手機並積欠電話費;後由另一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台北地檢署劉檢察官,使用0000000000門號連絡G○○,稱渠帳戶有涉及小孩被綁架案匯入的贓款;嗣再由自稱李姓男子的歹徒(經指認是被告O○○)取走提款卡3張,並盜領郵局帳戶內10萬元款項。
O○○開AFU-3871號自用小客車載酉○○,酉○○面交取得3張提款卡。O○○合作金庫赤崁分行提領10萬元。機房L○○指示O○○保管。後O○○於5月13日在嘉義水上郵局匯10萬元到Q○○帳戶。
 7
癸○○
104年5月13日12時起
臺南市○區○○路00號對面
15萬元
由某男性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13日12時許,假冒係台北市刑大偵四隊陳志勝,佯稱癸○○帳戶涉及綁票案,遭匯入贖金100萬元。詐欺集團使用0000000000號門號與癸○○聯絡,再由假冒台北市刑大偵四隊警員之詐欺集團成員向癸○○取走存摺及印章。後經癸○○查詢,發現郵局遭提領15萬元。
綽號「成熟仔」之不詳共犯面交取得被害人存摺、印章,酉○○灣裡郵局臨櫃提款15萬元。O○○開AFU-3871號自用小客車載酉○○及「成熟仔」離開。O○○分得5千元,其他的錢由酉○○交給T○○。
 8
A○○
104年5月14日14時許起
臺南市○○區○○路0號之1
兩張金融卡
由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14日14時許,來電假冒係中華電信客服人員,佯稱A○○積欠電話費3萬多元,再將電話接給自稱陳警官的男子,後再轉接給自稱劉義超的檢察官施以詐騙話術。詐欺集團並使用0000000000門號要求A○○天天回報。嗣再由自稱係刑事組人員之酉○○向A○○取走提款卡2張。嗣A○○察覺遭騙,立即辦理止付程序,始未遭盜領款項。
O○○開AFU-3871號自用小客車載酉○○,酉○○面交取得2張款卡,被害人隨即辦理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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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
104年5月20日8時起
臺南市○○區○○000號
90萬元
由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20日8時許,以假冒中華電信語音留言之方式,佯稱寅○○名下0000000000門號有3萬7822元話費未繳清,後轉接給自稱林警員男性集團成員,謊稱有擄人勒贖案件嫌犯冒用寅○○名字申請該門號;後由另一男性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係劉義超檢察官,並留下0000000000門號以供聯絡。寅○○依指示於5月20日11時45分左右,在臺南市學甲區豐和里慈興宮先交付70萬元;第2次於5月20日13時左右,在臺南市學甲區豐和里慈興宮再交付20萬元。總計2次交付歹徒現金90萬元。
O○○開AFU-3871號自用小客車載酉○○,丑○○開9876-WL號自用小客車載「孔金(即黃○○)」、「孔鑽」。第1次酉○○向寅○○收70萬元,再由O○○開車載酉○○交付70萬元給T○○。T○○於5月20日14時16分在第一銀行鹽水分行匯50萬到Q○○帳戶。第2次丑○○載「孔金(黃○○)」、「孔鑽」向被害人收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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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104年5月20日13時許起
臺南市學甲區秀昌里玉皇宮
共15萬2000元
由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20日約13時許,以假冒中華電信語音留言之方式,佯稱辛○○○名下0000000000門號有3萬7822元話費未繳清,後轉接自稱警察男子謊稱有擄人勒贖案件嫌犯冒用辛○○○名義申請該門號;後由另一男性詐欺集團成員假冒檢察官,要求辛○○○交付金融卡及密碼。辛○○○乃依歹徒指示於5月20日14時5分,在臺南市學甲區秀昌里玉皇宮廣場交付2張提款卡(分屬沈容妤及沈旻翰所有)及密碼。後歹徒持沈容妤郵局提款卡在北門郵局提領6萬2千元,持沈旻翰提款卡提領9萬1千元。
O○○開AFU-3871號自用小客車載酉○○,酉○○收取辛○○○2張提款。酉○○北門郵局提款15萬3千,O○○載酉○○回嘉義縣太保市後,酉○○再交給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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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104年5月20日12時30分起
臺南市麻豆區中正路與中山路口
共39萬8000元
由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20日12時30分來電假冒係中華電信客服人員(經查係由許董仔機房以0000000000撥出),佯稱己○○名下0000000000積欠電話費;後由假冒「方道誠」檢察官的歹徒向己○○謊稱財產將遭凍結云云,並留下0000000000號碼,要求被害人每天打電話報到。己○○因而陷於錯誤,於翌日交付第一銀行及郵局等2張提款卡給碰面歹徒,後經查詢發現共遭提領39萬8千元。
O○○開AFU-3871號自用小客車載酉○○,酉○○收取己○○2張提款卡。酉○○於5月21日領得13萬8千元交給T○○。酉○○、黃○○5月22日領得13萬元交給O○○,O○○再交11萬元給M○○(蔡崴分得5千元,酉○○分得1萬3千,黃○○分得2千元)。酉○○、黃○○5月23日領得13萬元交給O○○,O○○再交11萬元給M○○(O○○分得5千元,酉○○分得1萬3千元,黃○○分得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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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104年5月22日9時40分起
高雄市○○區○○路00號
58萬
由某詐欺集團成員於104年5月22日9時40分許,來電假冒係中華電信客服人員(經查係由許董仔機房以0000000000撥出),佯稱丙○○名下門號未繳費;後轉接電話予假冒警方110值班人員「林文彬」之男子,謊稱丙○○涉擄人勒贖案件;再由假冒「劉義超」檢察官之另一男性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丙○○將5張提款卡交付予配戴「李金洲」專員識別證之人(經指認是被告酉○○)。假冒「劉義超」檢察官之人並留下0000000000門號供丙○○聯絡,要求其打電話連絡報到。後丙○○查詢,發現共被提領帳戶內58萬元。
O○○開AFU-3871號自用小客車載酉○○,酉○○提款時先私吞10萬元,再將48萬元交給綽號「大雄」之不詳共犯,「大雄」再轉交給T○○。丑○○5月22日在太保嘉太郵局匯25萬元到Q○○帳戶,T○○5月22日在京城銀行太保分行匯37萬元到Q○○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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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104年5月29日10時起
高雄市○○區○○路000號
30萬
由某詐欺集團成員104年5月29日10時許,來電自稱是電信局人員,指稱庚○○名下門號積欠費用;後轉接電話予假冒警方110值班人員,謊稱庚○○涉嫌擄人勒贖案件云云。庚○○因而陷於錯誤,依歹徒指示將2張提款卡(郵局、第一銀行)及臺灣銀行存摺、印章交付予到其住處之歹徒(經指認是被告酉○○),歹徒並留下0000000000門號供聯絡「劉義超」檢察官。後經庚○○查詢,發現帳戶共被提領30萬元
T○○開AJW-2078號自用小客車載酉○○,酉○○收取庚○○2張提款卡,卯○○及「積架」負責照水。M○○於5月29日在嘉義玉山郵局匯12萬2千元到Q○○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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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104年6月1日11時40分起
高雄市岡山區壽天路上台灣銀行
150萬
由某詐欺集團成員104年6月1日11時40分許,來電假冒係中華電信客服人員,佯稱壬○○名下門號積欠費用3萬7822元,;後轉接電話予假冒警方110值班人員「林文彬」之男子,謊稱壬○○涉犯刑案,要凍結帳戶云云。壬○○因而陷於錯誤,與假冒為「李金洲」專員之詐欺集團成員,至臺灣銀行提領150萬元並交付予「李金洲」專員(經指認是被告酉○○),發現被騙後報警。
C○○開DO-5031號自用小客車載酉○○及D○○。D○○及「小海」負責照水。酉○○騙壬○○150萬元。O○○6月1日開AFU-3871自用小客車在永豐銀行岡山分行匯105萬到Q○○帳戶,酉○○將其餘45萬元交給T○○,T○○開AJW-2078自用小客車將該筆45萬元後交付予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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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04年7月15日10時許起
新竹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金鍊9條、金戒指10個、金手環4個及小金元寶1個(市價共約40萬元)
由某詐欺集團成員104年7月15日10時46分許,來電假冒係中華電信客服人員劉勝傑,佯稱R○○名下門號積欠費用3萬7922元云云;嗣另一詐騙集團成員旋即至R○○住處,要求核對身份及檢視存摺,並要求以金飾充當現金繳費云云。R○○因而陷於錯誤,將金鍊9條、金戒指10個、金手環4個及小金元寶1個交付予該人。
P○○、何人傑與外號「阿偉」之不詳男子共同搭乘計程車前往R○○住處,由何人傑下車向R○○詐得金飾,得手後朋分由上述3人與C○○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