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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吳明芬
            莊怡君
            莊富貞
            莊卜謙
            莊李玉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被      告  李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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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5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決被告李癸和無罪在案。然因原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孫志鴻律師及原告莊卜謙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已當庭表明若刑事訴訟為無罪判決,則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此有本院上開刑事案件115年6月4日審判筆錄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