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張明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 告 吉祥眼鏡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敏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