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詐騙時間(民國)、詐術、被害人匯款或繳費金額(新臺幣)、不知情第三人帳戶及被告取得之犯罪所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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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劉德正於110年12月25日某時許,與張仁豪達成以3,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8591交易平台編號:712185,張先生稱欲以3,000元購買金好運420,000遊戲幣,嗣張仁豪依劉德正指示前往全家超商以代碼如數繳費予8591交易平台編號:712185,張先生後,8591交易平台編號:712185,張先生遂交付金好運420,000遊戲幣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張仁豪110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69至73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張仁豪)(警二卷第65至67頁)、證人張仁豪提出賣家暱稱「Chun Hung」LINE對話紀錄1份(警二卷第91至97頁)、證人張仁豪提出之8591交易網天堂W遊戲幣訂單資訊及全家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聯各1份(警二卷第79至85頁)、證人張仁豪提出之第三方賣家「張先生」8591交易網對話紀錄、犯嫌手機通話紀錄及金好運遊戲幣贈禮紀錄1份(警二卷87至89頁、第99至103頁) |
| | | 劉德正於110年12月27日某時許,與趙鶴翔達成以30,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侯佳宏稱欲以30,000元購買等值之星城遊戲幣,嗣趙鶴翔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侯佳宏帳號後,侯佳宏遂交付等值之星城遊戲幣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萬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趙鶴翔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25至131頁)、證人侯佳宏111年6月9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33至436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趙鶴翔)(警二卷第121頁)、證人趙鶴翔提出之賣家暱稱「Chun Hung」LINE對話紀錄、遊戲群組資訊1份(警二卷第135至141頁)、證人趙鶴翔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收款帳號存簿照片1份(警二卷第133頁) |
| | | 劉德正於110年12月28日某時許,與林鈺翔達成以7,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侯佳宏稱欲以7,000元購買等值之星城遊戲幣,嗣林鈺翔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侯佳宏帳號後,侯佳宏遂交付等值之星城遊戲幣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柒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林鈺翔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47至149頁)、證人侯佳宏111年6月9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33至436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林鈺翔)(警二卷第14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二卷第153頁)、證人林鈺翔提出之LINE遊戲群組及賣家暱稱「Chun Hung」對話紀錄1份(警二卷第157至167頁)、證人林鈺翔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157頁) |
| | | 劉德正於110年12月28日某時許,與吳定家達成以5,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侯佳宏稱欲以5,000元購買等值之星城遊戲幣,嗣吳定家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侯佳宏帳號後,侯佳宏遂交付等值之星城遊戲幣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伍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吳定家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09至111頁)、證人侯佳宏111年6月9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33至436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吳定家)(警二卷第10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二卷第115頁)、證人吳定家提出之賣家暱稱「Chun Hung」LINE對話紀錄及「大傳奇遊戲幣工作室」個人資訊1份(警二卷第117至119頁)、證人吳定家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117頁) |
| | | 劉德正於110年12月28日某時許,於8591交易網公開刊登方式販售線上遊戲天堂W遊戲幣,而得受公眾觀覽,林柏嚴因而與劉德正達成以25,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嗣林柏嚴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詳不知情第三人帳號後,不詳不知情第三人遂將等值之不詳財產利益交付予劉德正。 | 劉德正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之財產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林柏嚴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73至175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林柏嚴)(警二卷第169至17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二卷第179頁)、證人林柏嚴提出之賣家暱稱「Chun Hung」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181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1月1日某時許,與廖軍達達成以23,000元價格交易暗黑破壞神裝備之合意,嗣廖軍達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詳不知情第三人帳號後,不詳不知情第三人遂將等值之不詳財產利益交付予劉德正。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萬參仟元之財產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廖軍達111年1月1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87至189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廖軍達)(警二卷第183頁)、證人廖軍達提出之LINE遊戲群組資訊、賣家對話紀錄及手機通話紀錄1份(警五卷第143至146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1月3日某時許,與陳廷文達成以10,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嗣陳廷文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詳不知情第三人帳號後,不詳不知情第三人遂將等值之不詳財產利益交付予劉德正。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元之財產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陳廷文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03至207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陳廷文)(警二卷第199至201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1月6日某時許,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公開刊登販售天堂W遊戲幣之資訊,而得受公眾觀覽,洪國誠因而與劉德正達成以10,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嗣洪國誠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嚴明賢帳號,惟嚴明賢因察覺有異,而未將財產上利益交予劉德正。 | 劉德正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證人洪國誠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13至215頁)、證人嚴明賢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併警影卷第243至247頁)、111年6月9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37至440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表各1份(被害人:洪國誠)(併警影卷第257至258頁、第269頁)、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被害人:洪國誠)(併警影卷第26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二卷第217頁)、證人洪國誠提出之賣家暱稱「姚明葦」、「Sp2小南門微商團隊」LINE個人資訊及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1份(警二卷第221至227頁)、證人洪國誠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及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219頁)、證人洪國誠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22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嚴明賢)(併警影卷第241至242頁)、證人嚴明賢提出之買家暱稱「君」LINE對話紀錄1份(併警影卷第249至255頁)、證人嚴明賢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1份(併警影卷第256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1月7日14時許,與段奇祖達成以23,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李彥廷稱欲以26,000元購買等值之天堂帳號,嗣段奇祖及吳彥鋐(編號10被害人)分別匯款23,000元及3,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李彥廷帳號後,劉德正又向李彥廷改稱由劉德正於8591交易平台收受李彥廷交付之21,000元後,再向李彥廷購買遊戲帳號,李彥廷因而於8591交易平台交付21,000元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物。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證人段奇祖111年5月12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52至253頁)、證人李彥廷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併警影卷第273至275頁)、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41至444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段奇祖)(警二卷第249至25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二卷第255頁)、證人段奇祖提出之賣家LINE對話紀錄1份(警五卷第168至174頁)、證人段奇祖提出之網路帳戶及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五卷第166至16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李彥廷)(併警影卷第271至272頁)、證人李彥廷提出之買家暱稱「小吳」LINE對話紀錄1份(併警影卷第276至279頁)、證人李彥廷提出之兆豐銀行入帳簡訊通知、訂單資訊各1份(併警影卷第280頁)、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及登入日誌資料1份(帳號:Z0000000000,會員:石炎興)(併警影卷第139至143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1月7日14時41分許,與吳彥鋐達成以3,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李彥廷稱欲以26,000元購買等值之天堂帳號,嗣段奇祖(編號9被害人)及吳彥鋐分別匯款23,000元及3,0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李彥廷帳號後,劉德正又向李彥廷改稱由劉德正於8591交易平台收受李彥廷交付之21,000元後,再向李彥廷購買遊戲帳號,李彥廷因而於8591交易平台交付21,000元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物。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33至235頁)、證人李彥廷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併警影卷第273至275頁)、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41至444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表各1份(被害人:吳彥鋐)(警二卷第229至231頁、併警影卷第291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被害人:吳彥鋐)(併警影卷第28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二卷第239頁)、證人吳彥鋐提出之賣家LINE對話紀錄1份(警二卷第241至245頁)、證人吳彥鋐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24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李彥廷)(併警影卷第271至272頁)、證人李彥廷提出之買家暱稱「小吳」LINE對話紀錄1份(併警影卷第276至279頁)、證人李彥廷提出之兆豐銀行入帳簡訊通知、訂單資訊各1份(併警影卷第280頁)、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及登入日誌資料1份(帳號:Z0000000000,會員:石炎興)(併警影卷第139至143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1月9日某時許,與謝嘉文達成以10,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嗣謝嘉文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詳不知情第三人帳號後,不詳不知情第三人遂將等值之不詳財產利益交付予劉德正。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元之財產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謝嘉文111年1月9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79至281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表各1份(被害人:謝嘉文)(併警影卷第415至416頁、第423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被害人:謝嘉文)(併警影卷第421至422頁)、證人謝嘉文提出之LINE遊戲群組及賣家暱稱「君」對話紀錄1份(警二卷第283至289頁)、證人謝嘉文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289頁)、龍翔網路有限公司111年3月15日第0000000000號函暨會員石炎興之註冊、登入IP歷程及交易明細資料1份(帳號:Z0000000000)(併警影卷第163至171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1月9日某時許,與林安國達成以5,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嗣林安國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陳易宗帳號後,因陳易宗無遊戲幣供劉德正購買,劉德正因而要求陳易宗退還款項,陳易宗遂將5,000元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帳戶,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物。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林安國111年1月9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7至11頁)、證人陳易宗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併警影卷第343至348頁)、111年6月9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45至448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表各1份(被害人:林安國)(警三卷第3至5頁、併警影卷第37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被害人:林安國)(併警影卷第373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三卷第13頁)、證人林安國提出之LINE遊戲群組及賣家暱稱「小吳」對話紀錄1份(警三卷第15至17頁)、證人林安國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1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陳易宗)(併警影卷第341至342頁)、證人陳易宗提出之買家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各1份(併警影卷第349至351頁)、證人陳易宗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警影卷第351頁)、暱稱「大家來吃乖乖」、「阿阿阿阿阿喔」之星城遊戲帳號資訊、會員申請資料各1份(併警影卷第359至361頁)、買家編號0000000之星城線上遊藝館星幣交易紀錄1份(併警影卷第363頁)、龍翔網路有限公司111年3月21日南市警麻偵字第1110047105函暨會員石炎興之註冊、登入IP歷程及交易明細資料1份(帳號:Z0000000000)(併警影卷第355至357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1月10日某時許,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公開刊登販售暗黑破壞神2虛寶之資訊,而得受公眾觀覽,高千豪因而與劉德正達成以26,600元價格交易暗黑破壞神2虛寶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彭得凱稱欲以7,000元購買天堂W帳號,嗣高千豪匯款26,600元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彭得凱帳號後,劉德正又改委託彭得凱代購價值25,000元之星城遊戲幣,彭得凱因而購得價值25,000元之星城遊戲幣後,如數給付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高千豪111年1月10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25至27頁)、證人彭得凱111年2月6日警詢筆錄(併警影卷第321至322頁)、111年6月8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49至452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表各1份(被害人:高千豪)(警三卷第21至23頁、併警影卷第33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份(被害人:高千豪)(併警影卷第335至338頁)、證人高千豪提出之LINE遊戲群組對話紀錄1份(警三卷第33頁)、證人高千豪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3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彭得凱)(併警影卷第319至320頁)、證人彭得凱提出之買家暱稱「Lee」LINE對話紀錄、買家電話ID及遊戲群組對話紀錄1份(併警影卷第323至327頁)、證人彭得凱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警影卷第326頁) 、暱稱「真正瘦」之星城Online遊戲會員申請資料1份(併警影卷第145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1月11日某時許,與王景耀達成以5,686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張敬聖稱欲購買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嗣王景耀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張敬聖帳號後,不知情第三人張敬聖遂交付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伍仟陸佰捌拾陸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王景耀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41至43頁)、證人張敬聖111年1月12日警詢筆錄(併警影卷第297至300頁)、111年6月8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53至456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表各1份(被害人:王景耀)(併警影卷第307至308頁、第317頁)、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下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被害人:王景耀)(併警影卷第315至316頁)、證人王景耀提出之賣家暱稱「邪君」LINE對話紀錄1份(併警影卷第311至313頁)、證人王景耀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併警影卷第313頁)、證人王景耀之銀行金融卡影本1份(帳號:000-00000000000000)(併警影卷第31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張敬聖)(併警影卷第295至296頁)、證人張敬聖提出之手機通話紀錄、買家LINE對話紀錄1份(併警影卷第301至304頁)、證人張敬聖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帳號:000000000000)(併警影卷第305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1月14日某時許,與黃育杰達成以6,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嗣黃育杰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詳不知情第三人帳號後,不詳不知情第三人遂將等值之不詳財產利益交付予劉德正。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陸仟元之財產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黃育杰111年1月15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59至65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黃育杰)(警三卷第55至57頁)、證人黃育杰提出之LINE遊戲群組及賣家對話紀錄、遊戲幣交易紀錄1份(警三卷第69至73頁)、證人黃育杰提出之帳戶資訊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73至75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1月15日某時許,與曾星瑋達成以2,5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賴昭穎稱欲購買等值之王國kingdom遊戲幣,嗣曾星瑋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賴昭穎帳號後,不知情第三人賴昭穎遂交付等值之王國kingdom遊戲幣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伍佰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曾星瑋111年1月15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81至85頁)、證人賴昭穎111年1月28日警詢筆錄(併警影卷第179至182頁)、111年6月9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57至460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表各1份(被害人:曾星瑋)(併警影卷第189至190頁、第201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被害人:曾星瑋)(併警影卷第19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三卷第87頁)、證人曾星瑋提出之LINE遊戲群組及賣家暱稱「阿宏」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1份(警三卷第91至111頁)、證人曾星瑋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8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賴昭穎)(併警影卷第177至178頁)、證人賴昭穎提出之買家暱稱「阿宏」LINE對話紀錄1份(併警影卷第185至187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1月16日某時許,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公開刊登販售「新楓之谷萌獸」訊息,而得受公眾觀覽,黃祈澔因而與劉德正達成以6,000元價格交易「新楓之谷萌獸」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范士誼稱欲購買等值之王國kingdom遊戲幣,嗣黃祈澔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范士誼帳號後,不知情第三人范士誼遂交付等值之王國kingdom遊戲幣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陸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黃祈澔111年1月16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17至119頁)、證人范士誼111年1月17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63至465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表各1份(被害人:黃祈澔)(併警影卷第231至232頁、第23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工業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被害人:黃祈澔)(併警影卷第23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三卷第123頁)、證人黃祈澔提出之LINE遊戲群組對話紀錄1份(警三卷第129頁)、證人黃祈澔提出之賣家暱稱「jason」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三卷第125至127頁)、證人黃祈澔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12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范士誼)(併警影卷第221至222頁)、證人范士誼提出之買家及遊戲群組LINE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1份(警七卷第466至470頁)、證人范士誼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七卷第469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1月20日某時許,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公開刊登販售「天堂W虛擬寶物」訊息,而得受公眾觀覽,何國通因而與劉德正達成以4,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虛擬寶物」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姜嵐稱欲購買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21891顆,嗣何國通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姜嵐帳號後,不知情第三人姜嵐遂交付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21891顆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肆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何國通111年1月2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5至57頁)、證人姜嵐111年1月21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89至191頁)、111年6月8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71至474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何國通)(警一卷第5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示帳戶:姜嵐)(警一卷第91頁)、證人何國通提出之賣家暱稱「小肥」LINE對話紀錄、收款帳號存簿影本及手機簡訊對話紀錄1份(警一卷第63至87頁)、證人何國通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8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姜嵐)(警三卷第185至187頁)、證人姜嵐提出之買家暱稱「格3」LINE對話紀錄1份(警三卷第197至213頁)、證人姜嵐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215頁)、證人姜嵐提出之遊戲幣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215至217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1月22日某時許,在通訊軟體LINE群組公開刊登販售天堂W遊戲幣訊息,而得受公眾觀覽,許大偉因而與劉德正達成以26,97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邱敔梵稱欲購買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嗣許大偉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邱敔梵帳號後,不知情第三人邱敔梵遂交付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柒拾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許大偉111年1月22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35至137頁)、證人邱敔梵111年1月23日警詢筆錄(併警影卷第205至206頁)、111年6月8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75至478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表各1份(被害人:許大偉)(警三卷第131至133頁、併警影卷第21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被害人:許大偉)(併警影卷第217至218頁)、證人許大偉提出之LINE遊戲群組及賣家對話紀錄1份(警三卷第141至147頁)、證人許大偉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14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邱敔梵)(併警影卷第203至204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1月25日某時許,與詹富瑋達成以3,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葉思岑稱欲購買等值之豪神娛樂城遊戲幣480萬枚,嗣詹富瑋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葉思岑帳號後,不知情第三人葉思岑遂交付等值之豪神娛樂城遊戲幣480萬枚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詹富瑋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97至101頁)、111年5月13日警詢筆錄(警六卷第298至300頁)、證人葉思岑111年6月8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79至482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詹富瑋)(警一卷第93至95頁)、證人詹富瑋提出之賣家暱稱「小吾」LINE對話紀錄、遊戲幣販售核算明細及手機通話紀錄1份(警一卷第103至105頁)、證人詹富瑋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0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葉思岑)(他卷第21至22頁)、證人葉思岑提出之買家編號「0000000」8591交易網對話紀錄1份(警四卷第113至119頁)、證人葉思岑提出之買家暱稱「傑」LINE對話紀錄、遊戲帳號資訊及贈禮紀錄1份(警四卷第121至199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1月31日某時許,在8591交易網公開刊登販售網路遊戲「天堂W遊戲幣」訊息,而得受公眾觀覽,郭財誠因而與劉德正達成以20,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陳宥廷稱欲購買等值之天堂W帳號,嗣郭財誠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陳宥廷帳號後,不知情第三人陳宥廷遂交付等值之天堂W帳號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萬元之遊戲帳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郭財誠111年2月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13至119頁)、證人陳宥廷111年6月9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91至494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郭財誠)(警一卷第109至111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121頁)、證人郭財誠提出之賣家8591交易網對話紀錄1份(警一卷第129頁)、證人郭財誠提出之賣家LINE對話紀錄及收款存簿照片1份(警一卷第123至127頁)、證人郭財誠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27頁)、證人陳宥廷提出之買家暱稱「黃輝宏」臉書對話紀錄、遊戲社團貼文1份(警四卷第65至95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2月2日某時許,與胡毓修達成以3,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方福成稱欲購買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嗣胡毓修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方福成帳號後,不知情第三人方福成遂交付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參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胡毓修111年2月2日警詢筆筆錄(警一卷第135至137頁)、證人方福成111年2月2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7至9頁)、111年6月10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503至506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胡毓修)(警一卷第131至133頁)、證人胡毓修提出之LINE遊戲群組及賣家對話紀錄1份(警一卷第139至141頁)、證人胡毓修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14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方福成)(警四卷第3至5頁)、證人方福成提出之買家暱稱「烏鴉」LINE對話紀錄1份(他卷第37至38頁)、證人方福成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他卷第38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2月7日某時許,與潘俊樺達成以9,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帳號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吳宗原稱欲購買等值之暗黑破壞神裝備,嗣潘俊樺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吳宗原帳號後,不知情第三人吳宗原遂交付等值之暗黑破壞神裝備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玖仟元之遊戲裝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潘俊樺111年2月15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47至149頁)、證人吳宗原111年2月7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37至39頁)、111年6月6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511至513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潘俊樺)(警一卷第143至145頁)、證人潘俊樺提出之賣家LINE對話紀錄、收款帳號存簿1份(警一卷第151至15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吳宗原)(警四卷第33至35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2月11日某時許,與黃明毅達成以27,000元價格交易「天涯明月刀遊戲帳號」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曾文隆稱欲購買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嗣黃明毅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曾文隆帳號後,不知情第三人曾文隆遂交付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萬柒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黃明毅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61至165頁)、證人曾文隆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45至47頁)、111年6月8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515至517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黃明毅)(警一卷第157至15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167頁)、證人黃明毅提出之臉書遊戲社團貼文、賣家「林嘉瑋」對話紀錄及收款帳號存簿照片1份(警一卷第169至18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曾文隆)(警四卷第41至43頁)、證人曾文隆提出之買家暱稱「炎夏」LINE對話紀錄1份(警四卷第49至51頁)、證人曾文隆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第51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2月11日某時許,與鄭博文達成以2,39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曾文隆稱欲購買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嗣鄭博文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曾文隆帳號後,不知情第三人曾文隆遂交付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仟參佰玖拾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鄭博文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353至354頁)、證人曾文隆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45至47頁)、111年6月8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515至517頁)、證人林孟和111年3月16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57至59頁)、111年6月8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531至533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鄭博文)(警一卷第187至189頁)、證人鄭博文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帳戶資訊、賣家暱稱「肥貓」LINE對話紀錄及手機通話紀錄1份(警一卷第197至20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曾文隆)(警四卷第41至43頁)、證人曾文隆提出之買家暱稱「炎夏」LINE對話紀錄1份(警四卷第49至51頁)、證人曾文隆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第51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2月11日某時許,在臉書公開刊登販售網路遊戲「王國kingdom遊戲裝備」訊息,而得受公眾觀覽,江昶賢因而與劉德正達成以15,000元價格交易「王國kingdom遊戲裝備」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廖大勛稱欲購買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嗣江昶賢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廖大勛帳號後,不知情第三人廖大勛遂交付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江昶賢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07至211頁)、證人廖大勛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519至521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江昶賢)(警一卷第203至205頁)、證人江昶賢提出之賣家暱稱「黃漢維」臉書對話紀錄及遊戲裝備資訊1份(警一卷第215頁)、證人江昶賢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215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2月11日某時許,與黃崇瑋達成以5,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道具」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廖大勛稱欲購買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嗣黃崇瑋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廖大勛帳號後,不知情第三人廖大勛遂交付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伍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黃崇瑋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21至225頁)、證人廖大勛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519至521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黃崇瑋)(警一卷第217至219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231頁)、證人黃崇瑋提出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及定期儲蓄存款明細表1份(警一卷第227至229頁)、證人黃崇瑋提出之LINE遊戲群組及賣家暱稱「肥貓」對話紀錄、手機通話紀錄1份(警一卷第233至241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2月12日某時許,與黃鴻舜達成以8,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道具」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潘奕潔稱欲購買等值之星城遊戲幣,嗣黃鴻舜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潘奕潔帳號後,不知情第三人潘奕潔遂交付等值之星城遊戲幣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捌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黃鴻舜111年2月12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47至249頁)、證人潘奕潔111年6月6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523至525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黃鴻舜)(警一卷第243至24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一卷第251頁)、證人黃鴻舜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一卷第253頁)、證人潘奕潔提出之買家暱稱「小正」LINE對話紀錄、手機簡訊對話紀錄1份(警四卷第203至217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2月15日某時許,與張博凱達成以6,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帳號」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陳杰宏稱欲購買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嗣張博凱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陳杰宏帳號後,不知情第三人陳杰宏遂交付等值之天堂W遊戲幣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陸仟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張博凱111年2月25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53至155頁)、證人陳杰宏111年6月9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527至530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張博凱)(警三卷第149至151頁)、證人張博凱提出之LINE遊戲群組對話紀錄1份(警三卷第157至159頁)、證人張博凱提出之賣家暱稱「阿亮」LINE對話紀錄及文字檔1份(警三卷第165至183頁)、證人張博凱提出之收款帳號存簿照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三卷第161至163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3月15日某時許,在臉書公開刊登販售網路遊戲「王國kingdom遊戲虛寶」訊息,而得受公眾觀覽,簡繹倉因而與劉德正達成以20,000元價格交易「王國kingdom遊戲虛寶」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林孟和稱欲購買等值之「王國kingdom遊戲帳號」,嗣簡繹倉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林孟和帳號後,不知情第三人林孟和遂交付等值之「王國kingdom遊戲帳號」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萬元之遊戲帳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簡繹倉111年3月15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至7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簡繹倉)(警一卷第255至257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警二卷第9頁)、證人簡繹倉之中國信託存款存摺影本1份(警二卷第11頁)、證人簡繹倉提出之賣家暱稱「DK王國鑽石工作室」LINE對話紀錄、收款帳號存簿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13至1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林孟和)(警四卷第53至55頁)、證人林孟和提出之買家暱稱「小K」LINE對話紀錄1份(警四卷第61至63頁)、證人林孟和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四卷第63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3月16日某時許,與吳冠緯達成以10,000元價格交易天堂W遊戲幣之合意,同時劉德正向不知情第三人張裕麟稱欲購買等值之「王國kingdom遊戲鑽石」,嗣吳冠緯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知情第三人張裕麟帳號後,不知情第三人張裕麟遂交付等值之「王國kingdom遊戲鑽石」予劉德正,劉德正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元之「王國kingdom遊戲鑽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吳冠緯111年3月17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21至23頁)、證人張裕麟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535至537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吳冠緯)(警二卷第17至19頁)、證人吳冠緯提出之賣家「張禹潔」臉書對話紀錄1份(警二卷第25至29頁)、證人吳冠緯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31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3月23日某時許,與鄭智明達成以5,000元價格交易「王國kingdom遊戲帳號」之合意,嗣鄭智明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詳不知情第三人帳號後,不詳不知情第三人遂將等值之不詳財產利益交付予劉德正。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伍仟元之財產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鄭智明111年3月24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7至39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被害人:鄭智明)(警二卷第33至35頁)、證人鄭智明提出之賣家「黃輝宏」臉書對話紀錄及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二卷第45至55頁)、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交易明細及廠商基本資料1份(他卷第51頁) |
| | | 劉德正於111年3月5日晚間11時30分許,與蔡朝明達成以10,000元價格交易「王國kingdom遊戲裝備」之合意,嗣蔡朝明如數匯款至劉德正指定之不詳不知情第三人及陳兆光帳號後,不詳不知情第三人及陳兆光遂將等值之不詳財產利益交付予劉德正。 | 劉德正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萬元之財產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證人蔡朝明111年3月6日警詢筆錄(追加他卷第57至59頁)、證人陳兆光111年6月25日警詢筆錄(追加他卷第43至46頁)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表各1份(被害人:蔡朝明)(追加他卷第119頁、第10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建國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3份(被害人:蔡朝明)(追加他卷第107至11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建國四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報案人:蔡朝明)(追加他卷第121至123頁)、證人蔡朝明提出之遊戲群組及賣家LINE對話紀錄1份(追加他卷第63至68頁)、證人蔡朝明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份(追加他卷第68至69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查隊111年6月25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受話人:蔡朝明)(追加他卷第7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56824號函暨證人陳兆光之客戶開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明細1份(帳號:000000000000)(追加他卷第91至97頁)、證人蔡朝明、陳兆光111年3月9日簽訂之和解書1份、和解照片1張(追加他卷第53至55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5月5日台新作文字第11110037號函1份(追加他卷第73至74頁)、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5日茂管外字第111061501號函暨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對應之交易明細、廠商基本資料1份(追加他卷第75至76頁)、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4日提出之Gmail電子郵件暨遊戲ID「0000000」IP登錄位置查詢資料1份(追加他卷第77至80頁)、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9日提出之Gmail電子郵件暨臺灣寬頻通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回復資料1份(查詢IP號碼:59.102.165.126)(追加他卷第87至89頁)、165反詐騙系統平台調閱資料-智冠科技1份(用戶手機號碼:0000000000)(追加他卷第81頁)、電話號碼:0000000000之台灣大哥大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追加他卷第83頁)、電話號碼:0000000000之台灣大哥大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追加他卷第8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