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敏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2507號),經本院改以通常審判程序後,因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敏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因被告否認犯罪,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為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蔡培彥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