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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羅文呈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0年12月12日晚上7時許,向陳秋璟誆稱可出售門票云云,致陳秋璟陷於錯誤,而依羅文呈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羅文呈應支付右列網路購物之價金之用。 | 蔡明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9分許、3,490元。 | 羅文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A案警一卷第17頁至第18頁) *支付連帳號基本資料(見A案警一卷第19頁) *露天拍賣訂單明細及帳號基本資料(見A案警一卷第20頁至第23頁)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儲值流向及會員申請資料(見A案警一卷第28頁至第29頁) | | |
| | 羅文呈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8分許,向林若瑜誆稱可出售門票云云,致林若瑜陷於錯誤,而依羅文呈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羅文呈應支付右列網路購物之價金之用。 | 蔡翔全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月7日晚上6時46分許、2,800元。 | 羅文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1月28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12851號函及附件(見A案警二卷第39頁至第41頁) *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基本資料、交易紀錄及會員購買證明(見A案警二卷第43頁至第51頁) *通聯調閱查詢單(見A案警二卷第53頁至第55頁) *對話紀錄擷圖(見A案警二卷第57頁至第58頁) *轉帳交易明細(見A案警二卷第59頁) | | |
| | 羅文呈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1年1月9日上午10時13分許,向魏鈴樺誆稱可出售門票云云,致魏鈴樺陷於錯誤,而依羅文呈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羅文呈應支付右列網路購物之價金之用。 |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5分許、3,000元。 | 羅文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A案警三卷第7頁) *對話紀錄擷圖(見A案警三卷第9頁至第12頁)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年3月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24019號函檢附之交易明細(見A案警三卷第17頁至第19頁) *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基本資料、交易紀錄及會員購買證明(見A案警三卷第21頁至第25頁) | | |
| | 羅文呈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8分許,向韓秉均誆稱可出售門票云云,致韓秉均陷於錯誤,而依羅文呈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羅文呈應支付右列網路購物之價金之用。 | 黃雅陵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3分許、775元。 | 羅文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轉帳交易明細(見A案警四卷第7頁至第9頁) *支付連帳號基本資料、露天拍賣帳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A案警四卷第37頁至第41頁;A案偵四卷第55頁至第61頁) *對話紀錄擷圖、OPEN POINT儲值流向(見A案警四卷第43頁至第45頁;A案偵四卷第63頁至第65頁) *通聯調閱查詢單(見A案偵四卷第69頁) *被告扣案手機內之擷取資料(見A案警五卷第69頁) | | |
| 告訴人林依婷(見A案警五卷第119頁至第120頁) | 羅文呈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1年2月8日晚上11時30分許,向林依婷誆稱可出售門票云云,致林依婷陷於錯誤,而依羅文呈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羅文呈應支付右列網路購物之價金之用。 | 簡志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5分許、1,564元。 | 羅文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對話紀錄擷圖(見A案警五卷第127頁至第129頁)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A案警五卷第131頁) *露天拍賣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訂單明細(見A案警五卷第133頁至第139頁、第143頁) *被告扣案手機內之擷取資料(見A案警五卷第141頁) *簡志謙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A案偵五卷第105頁) | | |
| 告訴人粟琬軒(見A案警五卷第145頁至第146頁) | 羅文呈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1年2月8日某時許,向粟琬軒誆稱可出售門票云云,致粟琬軒陷於錯誤,而依羅文呈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羅文呈應支付右列網路購物之價金之用。 | 廖理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分許、1,320元。 | 羅文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露天拍賣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訂單明細(見A案警五卷第375頁、第381頁至第383頁、第393頁、第399頁) *支付連交易資料(見A案警五卷第389頁、第395頁;A案他卷第69至第71頁;A案偵五卷第131頁) | | |
| 告訴人張采瑜(見A案警五卷第161頁至第163頁) | 羅文呈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1年2月9日上午6時5分許,向張采瑜誆稱可出售門票云云,致張采瑜陷於錯誤,而依羅文呈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羅文呈應支付右列網路購物之價金之用。 | 廖理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2月9日晚上6時5分許、1,820元。 | 羅文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露天拍賣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訂單明細、支付連交易資料(見A案警五卷第375頁至第383頁、第391頁至第393頁、第401頁;A案他卷第69頁至第71頁;A案偵五卷第131頁) | | |
| 告訴人吳凱龍(見A案警五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 羅文呈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向吳凱龍誆稱可出售門票云云,致吳凱龍陷於錯誤,而依羅文呈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羅文呈應支付右列網路購物之價金之用。 | 廖理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9分許、1,820元。 | 羅文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A案警五卷第187頁) *露天拍賣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交易資料、支付連交易資料(見A案警五卷第381頁至第383頁;A案他卷第181頁至第183頁;A案偵五卷第131頁) | | |
| 告訴人許証傑(見A案警五卷第191頁至第193頁) | 羅文呈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1年2月10日晚上11時25分許,向許証傑誆稱可出售門票云云,致許証傑陷於錯誤,而依羅文呈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羅文呈應支付右列網路購物之價金之用。 | 張宗瑞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2月10日晚上11時45分許、1,860元。 | 羅文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對話紀錄擷圖(見A案警五卷第201頁)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A案警五卷第203頁) *露天拍賣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訂單明細及支付連交易資料(見A案警五卷第413頁至第423頁) | | |
| 告訴人戴子彤(見A案警五卷第239頁至第241頁) | 羅文呈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1年2月24日晚上11時許,向戴子彤誆稱可出售門票云云,致戴子彤陷於錯誤,而依羅文呈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羅文呈應支付右列網路購物之價金之用。 | 張家銘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2月25日上午10時19分許、2,512元。 | 羅文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被告扣案手機內之擷取資料(見A案警五卷第73頁) *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A案警五卷第251頁至第252頁) *訂單明細、交易明細(見A案警五卷第461頁至463頁;A案偵五卷第115頁) | | |
| 告訴人吳敏瑄(見A案警五卷第255頁至第256頁) | 羅文呈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1年2月25日某時許,向吳敏瑄誆稱可出售門票云云,致吳敏瑄陷於錯誤,而依羅文呈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羅文呈應支付右列網路購物之價金之用。 | 張家銘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分許、1,350元。 | 羅文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A案警五卷第265頁) *對話紀錄擷圖(見A案警五卷第267頁至第269頁) *被告扣案手機內之擷取資料(見A案警五卷第459頁) *訂單明細、交易明細(見A案警五卷第461頁;A案偵五卷第115頁) | | |
| 告訴人郭品吟(見A案警五卷第275頁至第277頁) | 羅文呈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1年2月25日上午7時許,向郭品吟誆稱可出售門票云云,致郭品吟陷於錯誤,而依羅文呈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羅文呈應支付右列網路購物之價金之用。 | 張家銘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許、4,930元。 | 羅文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見A案警五卷第287頁至第291頁) *被告扣案手機內之擷取資料(見A案警五卷第459頁) *訂單明細、交易明細(見A案警五卷第461頁;A案偵五卷第115頁) | | |
| 告訴人李芸苹(見A案警五卷第297頁至第299頁) | 羅文呈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1年2月25日某時許,向李芸苹誆稱可出售門票云云,致李芸苹陷於錯誤,而依羅文呈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羅文呈應支付右列網路購物之價金之用。 | 黃之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2月25日晚上6時56分許、1,696元。 | 羅文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對話紀錄擷圖(見A案警五卷第309頁至第311頁) *露天拍賣訂單明細、交易明細及支付連帳號基本資料(見A案警五卷第469頁、第479頁至第483頁) | | |
| 告訴人邱懷慧(見A案警五卷第315頁至第316頁) | 羅文呈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1年4月16日某時許,向邱懷慧誆稱可出售門票云云,致邱懷慧陷於錯誤,而依羅文呈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羅文呈應支付右列網路購物之價金之用。 | 陳鈴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4月16日上午10時44分許、5,950元。 | 羅文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對話紀錄擷圖(見A案警五卷第327頁、第495頁至第498頁) *陳鈴坤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內頁明細(見A案偵五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 | |
| 告訴人盧怡彤(見A案警五卷第331頁至第332頁) | 羅文呈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1年4月16日某時許,向盧怡彤誆稱可出售門票云云,致盧怡彤陷於錯誤,而依羅文呈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羅文呈應支付右列網路購物之價金之用。 | 陳鈴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4月16日上午11時31分許、3,300元。 | 羅文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VIV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轉帳交易明細(見A案警五卷第341頁) *對話紀錄擷圖(見A案警五卷第343頁至345頁、第495頁至第498頁) *陳鈴坤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內頁明細(見A案偵五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 | |
| | 羅文呈明知其並無出售門票之真意,於111年10月31日晚上某時許,登入公眾得以瀏覽之臉書,以臉書暱稱「黃奇達」刊登有意出售門票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購買,嗣王玉苓於同日晚上某時許瀏覽上開訊息,進而與羅文呈聯繫購買門票事宜,致王玉苓陷於錯誤,而依羅文呈指示為右列之匯款,以作為羅文呈應支付右列網路購物賣家之價金之用。 | 林澤宇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10月31日晚上11時28分許、5,000元。 | 羅文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藍新金流訂單資料、會員資料及會員狀態異動通知信(見B案警卷第21頁、第39頁、第43頁) *對話紀錄擷圖(見B案警卷第23頁至第37頁、第53頁至第55頁) *詐騙通報暫停撥付交易款項通知(見B案警卷第41頁) *款項流向紀錄及交易資料(見B案警卷第45頁至第47頁) *網銀國際會員資料(見B案警卷第49頁) *通聯調閱查詢單(見B案警卷第51頁) *王玉苓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B案警卷第57頁至第59頁)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B案警卷第61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