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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97號
原      告  鄭許玉環

被      告  周育政
            東林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易字第6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鄭許玉環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周育政、東林交通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周育政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62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