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57號
原 告 洽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欣
送達代收人 曾文婷
被 告 凌詰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黃立綸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