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
訴訟代理人 葉曉慧
許吉良
被 告 葉景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12年度智易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引用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葉景華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以112年度智易字第12號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