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自字第15號
自 訴 人 長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榮龍
被 告 黃莉評
選任辯護人 湯雅竣律師
王心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長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雖曾委任李門騫、黃國瑋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起自訴,惟嗣已解除委任,有民國113年10月7日刑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故與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法律效果相同,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