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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隆軒


            李嘉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496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5276、31384號、112年度偵字第11723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林隆軒犯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63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李嘉宏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3、附表二編號1至41主文欄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3、附表二編號1至41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0萬4,27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隆軒於民國110年6、7月間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10年3月),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小偉」及其他不詳成年人3人以上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應由最先繫屬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詳下不另為不受理諭知),擔任提供人頭帳戶及取款車手工作,而與所屬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林隆軒於110年9月1日依「陳小偉」指示申辦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明安國際供應企業行,負責人林隆軒)帳戶,再由所屬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間、方式,詐欺該編號所示之人,致其陷於錯誤而匯付如該編號所示款項至指定帳戶,旋遭如該編號所示之金流層轉方式轉匯至林隆軒之上開帳戶,並由林隆軒以該編號所示方式提領後上繳集團不詳之人,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李嘉宏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1年3月起(起訴書誤載為110年3月),加入由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偉」、「阿東」及其他不詳成年人3人以上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供人頭帳戶及取款車手工作,而與所屬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李嘉宏將其申辦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趁鱻企業社,負責人李嘉宏)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趁鱻企業社,負責人李嘉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趁鱻有限公司【追加起訴書誤載為趁鱻企業社】,負責人李嘉宏)、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趁鱻企業社,負責人李嘉宏)、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趁鱻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嘉宏)帳戶交予「小偉」,再由所屬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附表一編號2至3及附表二編號1至41所示時間、方式,詐欺各該編號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匯付如各該編號所示款項至指定帳戶,旋遭如各該編號所示之金流層轉方式轉匯至李嘉宏之上開帳戶,並由李嘉宏以各該編號所示方式提領後上繳予「阿東」,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理  由
一、被告林隆軒、李嘉宏(下合稱被告2人)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因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本案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至3及附表二編號1至41所示被害人之警詢證述相符,並有被告林隆軒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明安國際供應企業行,負責人林隆軒)帳戶、被告李嘉宏申辦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趁鱻企業社,負責人李嘉宏)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趁鱻企業社,負責人李嘉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趁鱻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嘉宏)、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趁鱻企業社,負責人李嘉宏)、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趁鱻有限公司,負責人李嘉宏)、同案被告劉美君(由本院發布通緝另行審結)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上口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劉美君)等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如附表一編號1至3及附表二編號1至41所示其餘各層金流人頭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被告林隆軒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地臨櫃提領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被告李嘉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至3及附表二編號1至41所示時地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同案被告劉美君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地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如附表一編號1至3及附表二編號1至41證據出處欄所示各該被害人遭詐欺匯款之相關證據資料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均與事證相符,可資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㈡又被告2人均係擔任提款車手,業據本院認定如前,尚非屬詐欺電信機房之內部成員,依卷內事證,亦無法認定被告2人就本案詐欺電信機房是否係以電子通訊或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術手法有所認知,即非屬渠等犯意聯絡之範圍,是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有「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事由一節,尚屬不能認定,附此敘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隆軒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李嘉宏就附表一編號2至3及附表二編號1至4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李嘉宏所為併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另林隆軒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由本院為下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電子通訊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之加重事由一節,尚有未恰,有如前述,惟因被告2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僅有加重事由之增減變更,仍屬實質上一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2人各與指示其提款或交付款項之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李嘉宏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中,併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行為間有局部同一性,具想像競合犯關係,就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應與其「首次」犯行即附表一編號2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論以想像競合犯關係即為已足,並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李嘉宏就其餘所犯部分(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1至41)、被告林隆軒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則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李嘉宏所屬詐欺集團對如附表一編號2至3及附表二編號1至41所示之人分別實施詐術,侵害之財產法益互異,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論以數罪,而李嘉宏以上開行為分工參與各該犯行,亦應論以數罪(共43罪),而予分論併罰。
 ㈣刑罰減輕事由
   被告2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則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關於自白減輕其刑部分,增加「歷次」審理均須自白之限制,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修正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須自白」始得減輕其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查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是關於其等所犯一般洗錢罪及被告李嘉宏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均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被告2人前述犯行雖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然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或參與犯罪組織罪此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量刑時仍將併予審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㈤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各提供人頭帳戶並擔任車手工作,使詐欺集團順利獲得贓款,除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所為應予非難譴責。惟念被告2人均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就洗錢犯行及被告李嘉宏就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合於上述自白減刑事由而得作為量刑有利因子。兼衡被告2人各自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情節及角色分工地位、造成被害人等損害之程度、與被害人調解賠償情形(詳如附表一、二各該編號之備註欄所示,林隆軒未能達成調解;李嘉宏則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均以113年1月15日為履行始期,迄於本院宣判時尚未實際賠償),有本院各該調解意願簡答表、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等件可參、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暨各自陳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林隆軒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李嘉宏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3、附表二編號1至41主文欄所示之刑。
  ㈥就被告李嘉宏所犯各罪不合併定應執行刑
  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李嘉宏本案所犯數罪與其所犯他案各罪(本院112年金訴字第510號、第511號等案)間,日後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依前揭說明,俟被告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被告林隆軒、李嘉宏自所提領款項中分別獲得0.4%、1%之報酬一情,據其自承在案,而其等各自提領款項中屬於本案詐欺贓款部分,亦據本院認定如前(詳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是依此標準計算,被告林隆軒從本案詐欺贓款中取得之報酬即為新臺幣(下同)2,639元(如附表一編號1備註欄所示);被告李嘉宏從本案詐欺贓款中取得之報酬即如附表一編號2至3、附表二編號1至41之各該備註欄所示(共計10萬4,278元),核屬其等犯罪所得。至被告李嘉宏雖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惟迄於本案宣判時止尚未實際賠償,即無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被害人之情形,其仍保有全部之犯罪所得。是就被告林隆軒、李嘉宏上開取得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但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即指實際管領者),始應(相對義務)沒收。查本案遭被告2人掩飾、隱匿去向與所在之詐欺贓款,均已交付予不詳取款外務人員,已不在其等實際管領之中,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對被告2人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五、不另為不受理諭知之部分
  ㈠公訴意旨固另以:被告林隆軒就本案犯行亦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㈡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亦經同法第303條第7款所明定。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其繫屬在後之法院,倘未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者,即應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避免一罪兩判。又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避免評價不足(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林隆軒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0400、36638號、112年度偵字第408、411、412號提起公訴,並早於112年1月12日已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由該院以112年訴字47號審理中(下稱前案),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又就被告林隆軒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另行提起本件公訴,惟於112年1月19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前案起訴書、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故前案乃被告林隆軒參與詐欺集團為加重詐欺犯行之數案件當中,最先繫屬法院者,則被告林隆軒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為免於過度評價,自僅應與先繫屬之前案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而本案顯係就實質上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本應就被告林隆軒本案被訴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惟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判決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甘雨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原起訴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金流層轉情形
提領人
證據出處
備註
主文
第一層帳戶
匯入時間/方式/金額
第二層帳戶
匯入時間/方式/金額
第三層帳戶
匯入時間/方式/金額
第四層帳戶
匯入時間/方式/金額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1
李俊枝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臉書暱稱「周語焉」佯稱:至「富地金投」網站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
(羅序國)
111年3月9日11時1分
/臨櫃匯款
/150萬元
000-000000000000
(羅序國)
(1)
111年3月9日11時20分
/網路匯款/458,137元、437,610元
(2)
111年3月9日11時23分
/網路匯款/193,766元
(以上共108萬9,513元)
000-000000000000
(莊凱偉)
111年3月9日11時36分
/網路匯款/400,136元、439,036元
(以上共83萬9,172元)
  
000-000000000000
(上口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劉美君)
111年3月9日11時37分、38分
/網路匯款/44萬元、48萬9千元(以上共92萬9千元) 
劉美君(由本院發布通緝另行審結)
111年3月9日13時28分
/土銀博愛分行
/165萬【其中83萬9,172元為本案贓款】
1.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4.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
5.存摺匯款紀錄擷圖照片
1.林隆軒以提領款項之0.4%為報酬,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2,6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2.調解不成立(雙方未到)
林隆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000-00000000000(明安國際供應企業行負責人:林隆軒)
111年3月9日11時37分/網路匯款/25萬元
林隆軒
111年3月9日14時37分
/台企銀鳳山分行
/107萬8千元【其中65萬9,731元(即25萬元+40萬9,731元)為本案贓款,額外之款項不在本案判決範圍】
000-000000000000(陳家珩)
111年3月9日11時21分
/網路匯款
/409,731元
000-00000000000(明安國際供應企業行負責人:林隆軒)
111年3月9日11時34分
/網路匯款
/41萬元
2
鄧雅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LINE群組內佯稱:至「富瑞金投APP」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
(羅序國)
111年3月9日12時37分
/臨櫃匯款
/50萬元
000-000000000000
(羅序國)
111年3月9日12時52分、54分
/網路匯款/346,181元、153,894元
(以上共50萬75元)  
  
000-0000000000000
(莊凱偉)
111年3月9日13時5分、6分
/網路匯款/265,841元、234,369元
(以上共50萬210元)  
000-000000000000
(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9日13時07分
/網路匯款
/20萬8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9日14時04分/中信鳳山分行
/90萬【其中20萬8千元為本案贓款,額外之款項不在本案判決範圍,下同】
1.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李嘉宏以提領款項之1%為報酬(下開提領部分均同),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5千元。
2.調解不成立(被害人未到)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0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9日13時09分
/網路匯款
/29萬2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9日14時41分/新光鳳山分行
/80萬【其中29萬2千元為本案贓款】
3
唐嘉蔚(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黃琳恩」在某投資群組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
(羅序國)
111年3月14日11時47分
/網路匯款
/5萬元
000-000000000000
(羅序國)
111年3月14日12時10分
/網路匯款
/49,216元
000-000000000000
(莊凱偉)
111年3月14日12時15分
/網路匯款
/49,421元
0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14日12時17分
/網路匯款
/15萬元
李嘉宏
111年3月14日14時44分
/新光七賢分行
/85萬【其中49,216元為本案贓款】
1.網銀匯款紀錄擷圖
2.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擷圖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計為492元
2.被害人無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追加起訴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金流層轉情形
提領人
證據出處
備註
主文
第一層帳戶
匯入時間/方式/金額
第二層帳戶
匯入時間/方式/金額
第三層帳戶
匯入時間/方式/金額
第四層帳戶
匯入時間/方式/金額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1
鄭宜安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張浩」在投資群組,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TXCOIN」假網站並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18日13時24分
/網路匯款
/1萬2,800元
000-00000000000000(鄭俊耀)
111年3月18日14時9分
/網路匯款
/14萬1,769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18日15時26分
/網路匯款
/29萬9,879元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18日15時34分
/網路匯款
/10萬元
李嘉宏
111年3月18日16時4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九如簡易分行
/12萬【其中1萬2,800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新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28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戴義隆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謝文詩」假稱為國泰證券員工,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MSTION」假網站並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
111年3月21日9時3分
/網路匯款/10萬元
(2)
111年3月24日9時26分/網路匯款/10萬元
(3)
111年3月24日9時29分/網路匯款/10萬元
(以上共3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鄭俊耀)
(1)
111年3月21日9時28分
/網路匯款/10萬4,878元
(2)
111年3月24日9時46分
/網路匯款/26萬849元
(以上共36萬5,727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
111年3月21日9時51分/網路匯款/104,615元(起訴書誤載為9時21分/10萬4,614元)
(2)
111年3月24日9時59分/網路匯款/26萬1,569元
(以上共36萬6,184元)  
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1日10時6分
/網路匯款
/10萬3,332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1日13時13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
/100萬元【其中10萬3,332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MSTION程式內對話紀錄擷圖畫面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3千元
2.調解成立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4日10時2分
/網路匯款/26萬1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4日14時55至58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鹽行分行
/12萬元、12萬元、38萬元、15萬元【其中19萬6,668元為本案贓款】
3
楊裕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SiyuChen」,假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MSTION」假網站並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21日17時13分
/網路匯款
/3千元

000-00000000000000(鄭俊耀)
111年3月21日21時
/網路匯款
/9萬6,003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21日21時2分
/網路匯款
/9萬6,013元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2日9時45分、10時17分、11時10分
/網路匯款
/2萬元、4萬1千元、13萬1千元(起訴書漏載後2筆匯款)


李嘉宏
111年3月22日15時17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
/65萬元【其中3千元、1萬9,980元分別為楊裕斌、陳俊傑被害部分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30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陳俊傑(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發送投資軟體予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MSTION」假網站並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21日17時33分
/網路匯款
/1萬9,980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200元
2.調解成立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周郁庭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Michael」在「會員實戰群」投資群組,佯稱:台股不好做,改為操作虚擬貨幣(TxCoin)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23日9時55分
/網路匯款
/5萬元、6,600元
000-00000000000000(鄭俊耀)
111年3月23日10時
/網路匯款
/13萬6,588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23日10時15分
/網路匯款
/13萬6,501元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3日10時26分(起訴書誤載為10時15分)
/網路匯款
/13萬6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3日12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47萬元【其中5萬6,600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4.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MSTION程式內對話紀錄擷圖畫面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866元
2.調解成立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31日20時59分
/網路匯款
/3萬元
000-000000000000(張毅恆)
111年3月31日21時37分
/網路匯款
/3萬86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11年3月31日21時38分
/網路匯款
/13萬6,027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86元)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負責人:李嘉宏)
111年4月1日9時13分
/網路匯款
/18萬9千元(起訴書漏載此筆匯款)
李嘉宏於稍後某時提領左列匯款【其中3萬元為本案贓款】
6
郭靜如(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發送手機投資軟體予陳俊傑,佯稱可投資獲利,陳俊傑復告知其配偶郭靜如,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MSTION」假網站並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24日9時7分
/網路匯款
/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鄭俊耀)
111年3月24日9時46分
/網路匯款
/26萬849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24日9時59分
/網路匯款
/26萬1,569元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4日10時2分
/網路匯款
/26萬1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4日14時55至58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鹽行分行
/12萬元、12萬元、38萬元、15萬元【其中3萬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296元
2.調解成立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26日12時
/網路匯款
/4萬9,800元
000-00000000000000(鄭俊耀)
111年3月26日12時13分
/網路匯款
/4萬9,763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26日12時31分
/網路匯款
/4萬9,771元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6日12時47分
/網路匯款
/8萬5千元
111年3月26日14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1萬2千元、7萬【其中4萬9,763元為本案贓款】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31日12時58分
/網路匯款
/4萬9,800元
000-000000000000(張毅恆)
111年3月31日13時3分
/網路匯款
/4萬9,857元
111年3月31日13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3分)
/網路匯款
/8萬31元

111年3月31日13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3分)
/網路匯款
/8萬元

111年3月31日15時18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106萬【其中4萬9,800元為本案贓款】
7
張啓政(提告)
(起訴書誤載為張啟政)
詐欺集團成員以TINDER交友軟體暱稱「陳雨菁」佯稱可投資虛擬幣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MSTION」假網站並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24日10時45分
/網路匯款
/24萬元
000-00000000000000(鄭俊耀)
111年3月24日11時8分
/網路匯款
/24萬108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24日11時19分
/網路匯款
/24萬124元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
111年3月24日11時20分
/網路匯款
/33萬元
(2)
111年3月24日11時22分
/網路匯款
/20萬9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4日15時33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華分行
/15萬元【均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文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50元
2.調解成立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薛佳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虚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TxCoin」假網站並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24日21時1分
/網路匯款
/2萬7,980元
000-00000000000000(鄭俊耀)
111年3月24日22時33分
/網路匯款
/11萬6,022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24日22時35分(起訴書誤載為22時34分)
/網路匯款
/11萬6,403元
00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5日9時50分
/網路匯款
/46萬10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5日11時55分
/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90萬元【其中2萬7,980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770元
2.調解不成立(雙方差距過大)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25日17時41分
/網路匯款
/4萬9千元
000-00000000000000(鄭俊耀)
111年3月26日11時44分
/網路匯款
/16萬636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26日11時57分(起訴書誤載為11時44分)
/網路匯款
/16萬1,028元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6日12時47分
/網路匯款
/8萬5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6日14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1萬2千元、7萬元【其中4萬9千元為本案贓款】
9
石智韋(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李李」發送貨幣交易平台APP予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MSTION」假網站並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28日(起訴書誤載為27日)19時58分
/網路匯款
/5千元
000-00000000000000(鄭俊耀)
111年3月27日23時24分(起訴書誤載為19時58分)
/網路匯款
/4萬2,118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27日23時25分
/網路匯款
/4萬2,028元
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8日9時31分
/網路匯款
/44萬3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8日12時18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
/95萬元【其中5千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50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劉端品(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芷芯」佯稱:投資虚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TxCoin」假網站並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28日10時21分
/臨櫃匯款
/30萬元
000-000000000000(蘇冠勲)
111年3月28日10時35分
/網路匯款
/30萬21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11年3月28日10時36分
/網路匯款
/29萬231元、8,706元(以上共29萬8,937元)
0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8日10時46分
/網路匯款
/10萬元、10萬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8日10時46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
/20萬元【均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存款存摺交易明細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2,989元
2.調解不成立(雙方差距過大)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8日10時47分
/網路匯款
/39萬2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8日13時48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
/98萬元【其中9萬8,937元為本案贓款】
11
朱羿霖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KZ」發送貨幣交易平台APP予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MSTION」假網站並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28日12時26分/臨櫃匯款
/100萬元
000-000000000000(蘇冠勲)
(1)
111年3月28日12時41分
/網路匯款/48萬1,046元
(2)
111年3月28日12時43分
/網路匯款/34萬6,154元
(3)
111年3月28日12時44分
/網路匯款/20萬2,754元
(以上共102萬9,954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
111年3月28日12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41分)
/網路匯款/45萬46元
(2)
111年3月28日12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43分)
/網路匯款/35萬16元
(3)
111年3月28日12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12時44分)
/網路匯款/20萬31元
(以上共100萬93元)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8日12時57分
/網路匯款/10萬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8日13時48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
/98萬元【其中10萬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玉山銀行新台幣匯款申請書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300元
2.調解不成立(雙方差距過大)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8日13時3分/網路匯款/3萬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8日16時27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
/3萬元、2萬元【其中3萬元為本案贓款】
12
余秀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KZ」發送貨幣交易平台APP予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TxCoin」假網站並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28日18時57分
/網路匯款
/9萬7,615元

000-000000000000(蘇冠勲)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黃宏琳)
111年3月29日8時31分
/網路匯款
/24萬5457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11年3月29日8時31分
/網路匯款
/24萬5,087元
0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9日8時41分
/網路匯款
/24萬6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9日11時2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95萬【其中9萬7,615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3,355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29日14時4分
/網路匯款
/5萬5,780元
000-000000000000(黃宏琳)
111年3月29日14時25分
/網路匯款
/5萬5,876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29日14時39分(起訴書誤載為25分)
/網路匯款
/5萬5,998元
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9日14時41分
/網路匯款
/5萬1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9日14時53分、15時1分/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
/3萬元、3萬元、2萬元 【其中5萬1千元為本案贓款】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29日(起訴書誤載為28日)18時58分、19時
/網路匯款
/5萬元、3萬9,248元
000-000000000000
(黃宏琳)
111年3月29日19時11分
/網路匯款
/9萬1,224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11年3月29日19時12分
/網路匯款
/9萬58元
0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30日0時6分(起訴書漏載0時)
/網路匯款
/26萬1,012元
李嘉宏
111年3月30日10時48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98萬元【其中8萬9,248元為本案贓款】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31日16時
/網路匯款
/9萬7,615元
000-000000000000(張毅恆)
111年3月31日17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36分)
/網路匯款
/20萬7,110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31日17時58分(起訴書誤載為36分)
/網路匯款
/20萬7,036元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31日18時1分
/網路匯款
/22萬2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31日20時5分/高雄市○○區○○路00○00號
/12萬元(起訴書誤載為25萬6,875元)【其中9萬7,615元為本案贓款】
13
劉佳峰(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雨馨」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操作「MSTION」假網站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28日20時29分
/網路匯款
/5萬元、5萬元
000-000000000000(蘇冠勲)
111年3月29日8時31分
/網路匯款
/24萬5,457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11年3月29日8時31分
/網路匯款
/24萬5,087元
0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9日8時41分
/網路匯款
/24萬6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9日11時2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95萬【其中10萬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臺灣中小企銀存摺交易明細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千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蔣兆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群組「會員實戰群禁言禁外洩」,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30日19時32分
/網路匯款
/8萬3,670元
000-000000000000
(黃宏琳)
111年3月30日21時2分
/網路匯款
/49萬9,109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11年3月30日21時3分
/網路匯款
/28萬3,168元、21萬7,003元
0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
111年3月30日9時34分(起訴書誤載為21時)/網路匯款/40萬2,102元
(2)
111年3月30日21時35分/網路匯款/9萬6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31日11時38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108萬元【其中8萬3,670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837元
2.調解不成立(雙方差距過大)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郭釗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群組「當沖隔日沖」,佯稱可操作股票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操作「TxCoin」假網站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31日19時32分
/網路匯款
/2萬8千元
000-000000000000(張毅恆)
111年3月31日20時51分
/網路匯款
/10萬3,160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11年3月31日21時38分
/網路匯款
/13萬6,027元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4月1日9時13分
/網路匯款
/18萬9千元
李嘉宏
111年4月1日10時29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110萬元【其中2萬8千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280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張雅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SyuChen」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MSTION」假網站並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30日12時57分
/臨櫃匯款
/9萬9千元
000-000000000000(張毅恆)
111年3月30日13時8分
/網路匯款
/9萬9千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30日13時19分
/網路匯款
/6萬3千元
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30日13時25分
/網路匯款
/8萬4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30日14時12分到14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
/3千元、3萬元、3萬元、3萬元【其中6萬3千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
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630元
2.調解不成立(雙方差距過大)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毛信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陳欣怡」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操作「MetaMask」APP並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31日12時31分
/網路匯款
/3萬元
000-000000000000(張毅恆)
111年3月31日12時44分
/網路匯款
/3萬18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31日13時19分
/網路匯款
/8萬31元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31日13時19分
/網路匯款
/8萬元
李嘉宏
111年3月31日15時18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106萬元【其中3萬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手機APP程式「MetaMask」交易明細擷圖畫面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300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吳緹穎(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張松偉」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操作「HongHuiBinary」網站並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依珊)
111年3月31日15時59分
/網路匯款
/2千元
000-000000000000(張毅恆)
111年3月31日17時56分
/網路匯款
/20萬7,110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31日17時58分(起訴書誤載為56分)
/網路匯款
/20萬7,036元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31日18時1分
/網路匯款
/22萬2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31日20時5分
/高雄市○○區○○路00○00號
/12萬元、12萬元、5千元、1,875元、1萬元【其中2千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20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徐張至恩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Joy王夢雅」邀請加入「籌碼K線交流VIP」群組,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禹翔)
111年3月25日10時10分(起訴書誤載為3月20日)
/臨櫃匯款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蘇冠勲)
111年3月25日10時26分
/網路匯款
/20萬101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25日10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26分)
/網路匯款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趁鱻有限公司)111年3月25日10時50分
/網路匯款/14萬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5日11時55分
/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90萬元【其中14萬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2千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5日10時51分、52分/網路匯款/
44萬元、33萬5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5日12時21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86萬元【其中6萬元為本案贓款】
20
陳亮昀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承恩」邀請加入「合作金庫證券」群組,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禹翔)
111年3月28日9時、9時1分
/網路匯款
/10萬元、1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戴佐陵)
111年3月28日9時3分、12分
/網路匯款
/19萬9,875元、19萬8,990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28日9時17分
/網路匯款
/39萬7,997元
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8日9時31分
/網路匯款
/44萬3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8日12時18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
/95萬元【其中20萬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4千元
2.調解不成立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000000000000(林禹翔)
111年3月29日8時54分、55分
/網路匯款
/10萬元、10萬元
000-000000000000(余鎮明)
111年3月29日9時12分
/網路匯款
/29萬9,358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11年3月29日9時37分
/網路匯款
/29萬9,877元
0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9日9時45分
/網路匯款
/30萬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9日11時2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95萬元【其中20萬元為本案贓款】
21
曾意媖(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李麗莎」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禹翔)
111年3月31日9時22分
/臨櫃匯款
/40萬元
000-000000000000(余鎮明)
(1)
111年3月31日9時32分
/網路匯款/22萬5,427元
(2)
111年3月31日9時33分
/網路匯款/27萬4,125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11年3月31日9時33分
/網路匯款
/35萬59元、15萬19元
0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31日9時50分
/網路匯款
/41萬4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31日11時38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108萬元【其中40萬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4千元
2.調解成立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李政鋼(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靜宜」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禹翔)111年3月28日9時58分
/臨櫃匯款
/4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戴佐陵)
(1)
111年3月28日10時15分
/網路匯款/35萬1,289元
(2)
111年3月28日10時16分
/網路匯款/14萬8,900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28日10時31分
/網路匯款
/20萬8,745元、29萬1,054元
000-00000000000000(趁鱻有限公司)
111年3月28日10時35分
/網路匯款
/44萬5,012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8日13時2分
/彰化商業銀行九如路分行
/98萬元【其中40萬元為本案贓款】
1.台北富邦銀行國內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
2.台北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3.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4千元
2.調解成立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倪富荃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合作金庫證券-陳嘉宏」邀請安裝APP,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致其陷於錯誤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禹翔)
111年3月31日12時44分
/網路匯款
/5萬元
000-000000000000(戴佐陵)
111年3月31日13時35分
/網路匯款
/5萬39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
111年3月31日13時58分/網路匯款/44萬8,999元
(2)
111年3月31日14時18分/網路匯款/9萬9,857元
(以上共54萬8,856元)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
111年3月31日14時
/網路匯款/44萬9,011元
(2)
111年3月31日14時30分/網路匯款/10萬元
(以上共54萬9,011元)  
李嘉宏
111年3月31日15時18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106萬元【其中5萬、20萬元、20萬分別為倪富荃、白金受、吳文龍之被害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代製傳票專用)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500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白金受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SUNNIE邀請加入「虎虎生財137社群」,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致其陷於錯誤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禹翔)
111年3月31日13時37分
/臨櫃匯款
/20萬元
000-000000000000(戴佐陵)
(1)
111年3月31日13時56分
/網路匯款/39萬9,857元
(2)
111年3月31日14時16分
/網路匯款/10萬125元
(以上共49萬9,982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2千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吳文龍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SUNNIE、合庫證券陳建榮」邀請下載「合庫金庫證券」APP,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致其陷於錯誤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禹翔)
111年3月31日13時54分/臨櫃匯款
/20萬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2千元
2.調解成立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6
黃庚文(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Joy芯苒、合作金庫-陳嘉宏」邀請下載「合庫金庫證券」APP,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致其陷於錯誤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禹翔)
111年3月29日8時53分、59分
/網路匯款/5萬元、5萬元

000-000000000000(余鎮明)
111年3月29日9時12分
/網路匯款
/29萬9,358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11年3月29日9時37分
/網路匯款
/29萬9,877元
0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9日9時45分
/網路匯款/30萬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9日11時2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95萬元【其中10萬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臺中銀行存摺交易明細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千元
2.調解不成立(雙方差距過大)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蔡蓁儀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社團傳送理財訊息,邀請下載「合庫金庫證券」APP,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禹翔)
111年3月29日9時32分
/網路匯款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余鎮明)
111年3月29日9時51分
/網路匯款
/43萬2,519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11年3月29日10時5分
/網路匯款
/32萬5,863元
0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9日10時8分
/網路匯款
/2萬1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9日11時2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95萬元【其中2萬1千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LINE對話紀錄擷圖畫面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3千元
2.被害人無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9日10時9分
/網路匯款
/30萬6,133元
李嘉宏
111年3月29日12時8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
/92萬元【其中12萬9千元(即15萬元-2萬1千元)及15萬元為蔡蓁儀被害部分贓款、其中46萬7千(即61萬7千元-15萬元)為歐春花被害部分贓款】
000-000000000000(林禹翔)
111年3月29日9時37分
/網路匯款
/15萬元
000-000000000000(余鎮明)
111年3月29日9時52分
/網路匯款
/39萬1,245元、47萬7,645元(以上共86萬8,890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
111年3月29日10時21分/網路匯款/40萬7,983元、35萬6,198元(起訴書誤載為30萬2,198元)
(2)
111年3月29日10時23分/網路匯款/16萬332元
(以上共92萬4,513元)
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29日10時29分
/網路匯款
/40萬元、21萬7千元
(以上共61萬7千元)
28
歐春花(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靜儀」邀請加入LINE群組「股市同舟學習交流群」,佯稱帶領投資股票,致其陷於錯誤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禹翔)
111年3月29日9時39分
/臨櫃匯款
/100萬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4,670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9
李元利(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SUNNIE」邀請下載「合庫金庫證券」APP,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禹翔)
111年3月30日9時7分
/網路匯款
/10萬元
000-000000000000(余鎮明)
111年3月30日9時19分
/網路匯款
/9萬9,850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11年3月30日9時31分
/網路匯款
/10萬129元
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30日9時31分
/網路匯款
/4萬4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30日11時22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90萬元【其中4萬4千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999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000-00000000000000(趁鱻有限公司)
111年3月30日9時32分
/網路匯款
/44萬5千元
111年3月30日12時35分
/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92萬元【其中5萬5,850元為本案贓款】
30
楊廷瑞(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SUNNIE」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禹翔)
111年3月31日9時40、41分
/網路匯款/5萬元、5萬元

000-000000000000(余鎮明)
111年3月31日10時9分
/網路匯款
/19萬9,564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11年3月31日11時9分
/網路匯款
/45萬32元
000-00000000000000(趁鱻有限公司)
(1)
111年3月31日11時34分/網路匯款/35萬元
(2)
111年3月31日11時37分/網路匯款/15萬元
李嘉宏
111年3月31日12時9分
/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107萬元【其中10萬元、9萬9,845元、10萬元分別為楊廷瑞、張欽淵、蔡適仰被害部分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千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張欽淵(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承恩」邀請下載「合庫金庫證券」APP,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禹翔)
111年3月31日9時46分、47分
/網路匯款/5萬元、5萬元

000-000000000000(余鎮明)111年3月31日10時21分
/網路匯款
/9萬9,845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
4.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交易明細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998元
2.調解成立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蔡適仰(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靜儀」邀請下載「合庫金庫證券」APP,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致其陷於錯誤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林禹翔)
111年3月31日10時41分、46分
/網路匯款/5萬元、5萬元

000-000000000000(余鎮明)111年3月31日10時54分
/網路匯款
/10萬398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存款轉帳交易明細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千元
2.調解成立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劉秀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SUNNIE」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羅粲鉉)
111年4月13日10時13分/臨櫃匯款/200萬元
000-00000000000(卓彥丞)
(1)
111年4月13日10時26分
/網路匯款/41萬5,213元
(2)
111年4月13日10時26分
/網路匯款/46萬2,985元
(3)
111年4月13日10時27分
/網路匯款/38萬6,298元
(4)
111年4月13日10時28分
/網路匯款/37萬8,504元
(以上共165萬3千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
111年4月13日10時31分/網路匯款/41萬5,289元
(2)
111年4月13日10時32分/網路匯款/47萬8,965元
(3)
111年4月13日10時32分/網路匯款/45萬6,821元
(4)
111年4月13日10時33分/網路匯款/29萬1,925元
(以上共164萬3千元)  
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4月13日10時36分、37分/網路匯款/37萬2,014元、33萬5,005元(共70萬7,019元)

李嘉宏
111年4月13日11時1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
/98萬元【其中70萬7,019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6,370元
2.調解成立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4月13日10時39分、40分
/網路匯款/47萬33元、46萬6,038元(起訴書誤載為10時31分、41萬5,289元)
(以上共93萬6,071元)
李嘉宏
111年4月13日11時33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
/93萬元【均為本案贓款】 
34
黃惠玫(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孫依芯Sunnie」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羅粲鉉)
111年4月18日12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20分)
/臨櫃匯款
/300萬元
000-00000000000(卓彥丞)
(1)
111年4月18日13時24分/網路匯款/10萬25元
(2)
111年4月18日14時16分/網路匯款/43萬9,870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11年4月19日9分
/網路匯款
/16萬9,856元
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4月19日9分
/網路匯款
/8萬元

李嘉宏
111年4月19日47分、48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苓雅分行
/3萬元、3萬元【以上共6萬元均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玉山銀行新台幣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600元
2.被害人無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5
廖原榮(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合庫證券陳建榮」邀請加入「LINE會員專屬18的聊天紀錄」,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戴廷宇)
111年4月15日10時23分/臨櫃匯款/19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陳柏成)
(1)
111年4月15日10時42分
/網路匯款/45萬8,975元
(2)
111年4月15日10時43分
/網路匯款/45萬9,876元、39萬8,564元、41萬5,675元
(3)
111年4月15日10時44分
/網路匯款/41萬5,038元
(以上共214萬8,128元)  


(4)
111年4月15日10時57分
/網路匯款/40萬125元
000-000000000000(鄒方綺)
(1)
111年4月15日10時49分/網路匯款/49萬8,576元(起訴書誤載為49萬8,591元)
(2)
111年4月15日10時50分/網路匯款/39萬8,765元(起訴書誤載為39萬8,780元)
(3)
111年4月15日10時51分/網路匯款/25萬9,659元(起訴書誤載為25萬9,674元)
(以上共115萬7千元)
000-00000000000000(趁鱻有限公司)
111年4月15日10時50分、51分
/網路匯款/33萬32元、22萬3,018元
(以上共55萬3,050元)
李嘉宏
111年4月15日11時32分
/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93萬元【其中55萬3,050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存摺交易明細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7,155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4月15日10時54分、56分
/網路匯款/44萬7,025元、46萬8,077元
(以上共91萬5,102元)  
李嘉宏
111年4月15日11時59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
/90萬元【其中60萬3,950元(即115萬7千元-55萬3,050元)為本案贓款】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4月15日11時48分、49分
/網路匯款/39萬5,250元、16萬3,255元(起訴書誤載為39萬5,265元、16萬3,270元)
(以上共55萬8,505元)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4月15日11時50分、52分(起訴書誤載為48分)/網路匯款/39萬11元、28萬8千元(以上共67萬8,011元)
李嘉宏
111年4月15日13時5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
/93萬元【其中55萬8,505元為本案贓款】
36
侯儷妏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承恩投顧」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戴廷宇)
111年4月20日10時17分
/網路匯款
/5萬800元
000-00000000000000(陳柏成)
111年4月20日10時22分
/網路匯款
/5萬1,125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4月20日10時22分
/網路匯款
/37萬2,125元(起訴書誤載為37萬2,140元)

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4月20日10時56分
/網路匯款
/37萬3,015元
李嘉宏
111年4月20日12時3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昌分行
/95萬元【其中5萬800元、12萬元分別為侯儷妏、李恩希之被害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508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李恩希(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sunnie邀請加入「依芯重要資訊9912」群組,下載假合庫證券APP,佯稱投資股票獲利,致其陷於錯誤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戴廷宇)
111年4月20日10時42分/網路匯款/1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陳柏成)
111年4月20日10時48分
/網路匯款
/12萬398元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200元
2.調解成立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蔡慧君(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sunnie邀請下載假合作金庫證券APP,佯稱投資股票獲利,致其陷於錯誤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戴廷宇)
111年4月21日8時46分、47分
/網路匯款/10萬元、1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陳柏成)
111年4月21日9時27分
/網路匯款
/19萬9,875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4月21日10時
/網路匯款
/20萬125元(起訴書誤載為20萬2,140元)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4月21日10時11分/網路匯款/39萬9,033元
李嘉宏
111年4月21日11時56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98萬元【其中19萬9,875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手機轉帳交易明細擷圖畫面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999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莊啟基(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Vivian邀請下載假合作金庫證券APP,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戴廷宇)
111年4月21日10時52分/臨櫃匯款
/99萬元
000-00000000000000(陳柏成)
(1)
111年4月21日11時6分
/網路匯款/45萬8,796元
(2)
111年4月21日11時6分
/網路匯款/24萬5,879元
(3)
111年4月21日11時7分
/網路匯款/38萬4,125元
(以上共108萬8,800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
111年4月21日11時19分/網路匯款/41萬5,879元(起訴書誤載為41萬5,894元)
(2)
111年4月21日11時19分/網路匯款/39萬8,758元(起訴書誤載為39萬8,773元)
(3)
111年4月21日11時20分/網路匯款/27萬6,125元(起訴書誤載為27萬6,140元)
(以上共109萬762元)
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
111年4月21日11時30分/網路匯款/33萬6,015元
(2)
111年4月21日11時33分/網路匯款/17萬4,034元(起訴書誤載為11時19分、41萬5,894元)
(3)
111年4月21日12時1分
/網路匯款/13萬23元(起訴書漏載此筆款項)
(以上共64萬72元)  
李嘉宏
111年4月21日12時36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
/95萬元【其中64萬72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6,401元
2.被害人未回覆調解意願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0
葉春櫻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富地金融-陳雅琪」邀請至假股票投資平台「富盈金投」網站,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0000(趙高翊)
111年4月1日12時51分
/臨櫃匯款
/100萬元
000-000000000000(趙高翊)
(1)
111年4月1日13時20分/網路匯款/45萬7,895元
(2)
111年4月1日13時21分/網路匯款/39萬5,627元
(3)
111年4月1日13時22分/網路匯款/14萬5,213元
(以上共99萬8,735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
111年4月1日14時9分/網路匯款/35萬6,998元
(2)
111年4月1日14時10分/網路匯款/23萬1,500元
(以上共58萬8,498元)  
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
111年4月1日14時10分
/網路匯款/49萬元
(2)
111年4月1日14時11分
/網路匯款/30萬元
(3)
111年4月1日14時12分
/網路匯款/20萬6千元
(以上共99萬6千元)  
李嘉宏
111年4月1日15時17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
/98萬元【其中58萬8,498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3.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5,885元
2.調解不成立(雙方差距過大)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1
朱定杭(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華平客服」邀請加入投資群組,佯稱可投資股票保證獲利,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開第一層帳戶。
000-0000000000(趙高翊)
111年3月31日13時27分/網路匯款/3萬元
000-000000000000(趙高翊)
111年3月31日13時41分
/網路匯款
/13萬9,656元(起訴書誤載為13萬9,671元)
000-000000000000(莊凱偉)
111年3月31日14時14分
/網路匯款
/13萬9,443元
000-000000000000(趁鱻企業社)
111年3月31日14時15分
/網路匯款
/23萬6千元
李嘉宏
111年3月31日15時18分(起訴書誤載為14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106萬【其中3萬元為本案贓款】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李嘉宏就本案贓款部分之犯罪所得為300元
2.調解成立
李嘉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