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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王靖雯」、「張莉」認識林智平,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程式「合眾」APP,供林智平註冊操作,致林智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洪乙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2時11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洪乙平帳戶內42萬7,000元至王奕萱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王奕萱於111年3月2日14時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0號(中國信託右昌分行)提領42萬7,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林智平警詢筆錄(警六卷第59-60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中信帳戶號交易明細(偵三卷第33-39頁) ⒋111年3月2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1-32頁) ⒌匯款收據(警六卷第65頁) ⒍對話內容(警六卷第61-68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瑞琪」認識林育萱,稱介紹股票投資策略,後續即介紹投資網站平台富盈金投,供林育萱註冊操作匯款,致林育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⒈111年3月2日10時16分網路匯款5萬元 ⒉111年3月2日10時16分網路匯款5萬元 | | | ⒈張麗娟調詢、警詢筆錄(調一卷第109-115頁、警六卷第69-72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33-39頁) ⒋111年3月2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1-32頁) ⒌對話內容(警六卷第75-86頁) ⒍對話內容(調一卷第123-184頁)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群組「實時莊家」認識張筑媗,稱有專人教導下單投資,後續遂提供投資平台LAZARD,要求張筑媗匯款,致張筑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⒈111年3月4日12時57分網路匯款5萬元 ⒉111年3月4日13時2分網路匯款5萬元 | 田嘉維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15時28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田嘉維帳戶內12萬元至王奕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王奕萱於111年3月4日16時12分、13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雲崗門市)各提領10萬、2萬元(共計12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張筑媗警詢筆錄(警六卷第85-88頁) ⒉田嘉維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5-226頁) ⒊王奕萱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33-39頁) ⒋111年月4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3-34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思穎」認識李秀卿,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程式「合眾」APP,供李秀卿註冊操作,致李秀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⒈111年3月3日8時58分網路匯款10萬元 ⒉111年3月4日9時3分網路匯款10萬元 | 洪乙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日11時28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洪乙平帳戶內199萬1,200元至王奕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王奕萱於111年3月4日12時23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楠梓分行)提領199萬1,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李秀卿警詢筆錄(警六卷第89-92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⒋111年3月4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5-37頁) ⒌轉帳明細(警六卷第95頁) ⒍對話內容(警六卷第93-97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沈范星」認識張桂雪,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網站www.wjkgt.xyz,供張桂雪註冊操作,並可用其匯款購買股票,致張桂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⒈111年3月3日9時16分網路匯款10萬元 ⒉111年3月3日9時19分網路匯款10萬元 | | | ⒈張桂雪(警六卷第113-118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⒋111.03.04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5-37頁) ⒌轉帳明細(警六卷第101頁) ⒍對話內容(警六卷第99-111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高慧琳」認識許朝川,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網站www.kyeng.xyz,供許朝川註冊操作,並可用其匯款購買股票,致許朝川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 ⒈許朝川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21-122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⒋111年3月4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5-37頁) ⒌對話內容(警六卷第125-126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高慧琳」認識黃素麗,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網站www.kyeng.xyz,供黃素麗註冊操作,並可用其匯款購買股票,致黃素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 ⒈黃素麗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27-131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⒋111年3月4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5-37頁) ⒌對話內容(警六卷第135-141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王靖雯」認識斯美鳳,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程式「合眾」APP,供斯美鳳註冊操作,稱可透過該程式買賣股票賺差獲利,致斯美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111年3月2日12時2分臨櫃匯款12萬7,000元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3時18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洪乙平帳戶內78萬1200至王奕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王奕萱於111年3月2日15時15分至高雄市○○區○○路0號(一銀楠梓分行)提領111萬,6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斯美鳳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45-147頁) ⒉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⒊王奕萱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3頁) ⒋111年3月2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8-40頁) ⒌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48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陳思穎」認識周金山,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程式網址HTTP://www,wjkgt,xyz,供周金山註冊操作匯款投資,致周金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14時40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洪乙平帳戶內33萬5,100元至王奕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⒉王奕萱於111年3月2日15時15分至高雄市○○區○○路0號(一銀楠梓分行)提領111萬6,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周金山警詢筆錄(警六卷第151-153頁) ⒉王奕萱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3頁) ⒊洪乙平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27-30頁) ⒋111年3月2日王奕萱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8-40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綽號「徐惠敏」認識蕭智龍,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程式LAZARD平台,供蕭智龍註冊操作匯款買賣股票,致蕭智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陳志博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7日14時40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陳志博帳戶內10萬元轉入徐嘉鴻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余士宏於111年4月17日15時13分、14分、15分、1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三民分行)提款機提領3萬、3萬、3萬、1萬(共計10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 ⒈蕭智龍警詢筆錄(警八卷第45至49頁) ⒉陳志博玉山銀行交易明細(偵四卷第83-84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111年4月17日余士宏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21-22頁) ⒌投資網站、對話內容(警八卷第51-57頁、警二三卷第261-333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認識余秀玲,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外幣平台TXCOIN,供余秀玲註冊操作匯款買賣股票,致余秀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111年4月27日8時59分網路匯款9萬9,045元 | 姜志彥台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10時47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49萬8,215元轉入徐嘉鴻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徐嘉鴻於111年4月27日11時1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三民分行)提領49萬8,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 ⒈余秀玲警詢筆錄(警六卷第221-223頁) ⒉姜志彥台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5-48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111年4月27日徐嘉鴻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91-92頁) ⒌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⒍111年4月28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63-164頁) ⒎交易明細(警六卷第232-233、241-242頁) ⒏對話內容(警六卷第245、253-262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111年4月28日9時7分網路匯款9萬7,615元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10時48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68萬3210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戶000-000000000000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8日11時42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左營分行)提領68萬3,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芷芯」認識余秀玲,向其分享股票投資資訊,後續即介紹外幣平台TXCOIN,供劉端品註冊操作匯款買賣股票,致劉端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10時47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49萬8,215元轉入徐嘉鴻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徐嘉鴻於111年4月27日11時1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兆豐三民分行)提領49萬8,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 ⒈劉端品警詢筆錄(警六卷第281-282頁) ⒉姜志彥台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5-48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111年4月27日徐嘉鴻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91-92頁) ⒌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⒍111年4月27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65-166頁) ⒎交易明細(警六卷第291頁) ⒏存摺交易明細(警六卷第303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7日10時47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47萬8,000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7日12時20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左營分行)提領47萬8,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孫嘉怡」認識邱錦德,稱可向其分享投資虛擬貨幣資訊,後續即介紹虛擬貨幣投資平台MSTION,供邱錦德註冊操作匯款,致邱錦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1時04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10萬元轉入徐嘉鴻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下列時間地點提領款項: ⑴111年4月28日11時12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凹子底門市)提領2萬元 ⑵同時26分、27分、28分、29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雲岡門市)各提領2萬後(共計10萬元),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 ⒈邱錦德筆錄(警六卷第263至266頁) ⒉姜志彥台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5-48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徐嘉鴻彰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9-63頁) ⒌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⒍111年4月28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63-169頁) ⒎交易明細(警六卷第271頁) ⒏對話內容(警六卷第275-279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1時18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10萬元轉入徐嘉鴻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8日11時48分、49分、52分、53分、54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凹子底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計10萬) 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 |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8日10時48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68萬3,225元曾家群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8日11時42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左營分行)提領68萬3,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tinder暱稱「陳雨菁」認識張啓政,稱可向其分享投資虛擬貨幣資訊,後續即介紹投資平台MSTION,供張啓政註冊操作匯款,致張啓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111年4月29日14時3分臨櫃匯款24萬4,490元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9日14時32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10萬元轉入徐嘉鴻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9日15時3分、4分、5分、7分、8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凹子底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計1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 ⒈張啓政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05-308頁) ⒉姜志彥台企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5-48頁) ⒊徐嘉鴻兆豐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5-58頁) ⒋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⒌111年4月29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70-171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9日14時34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姜志彥帳戶內15萬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4月29日14時54分、55分、56分、56分、47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左營分行)各提領3萬元(共計15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助理-慧玲」認識王國琴,稱可向其分享投資股票資訊,後續即介紹股票投資平台創佳APP,供王國琴註冊操作匯款,致王國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傅彥達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3日13時16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傅彥達帳戶內45萬600元轉入徐嘉鴻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徐嘉鴻於111年4月13日13時41分至高雄鼓山區博愛一路51號(彰銀-博愛分行)提領45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 ⒈王國琴警詢筆錄(警八卷第113-115頁) ⒉傅彦達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05頁) ⒊徐嘉鴻彰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9-63頁) ⒋111年4月13日徐嘉鴻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93-94頁) ⒌對話內容(警八卷第119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慧玲」認識王國琴,稱可向其分享投資股票資訊,後續即介紹股票投資平台創佳APP,供卓玉櫻註冊操作匯款,致卓玉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 ⒈卓玉櫻警詢筆錄(警八卷第121-122頁) ⒉傅彦達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05頁) ⒊徐嘉鴻彰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9-63頁) ⒋111年4月13日徐嘉鴻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93-94頁) ⒌對話內容(警八卷第123-131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張嘉怡顧問」認識游霞麗,稱可帶其分析並操作股票投資,後續即介紹投資網站平台富盈金投,供游霞麗註冊操作匯款,致游霞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賴華杰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8日14時36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賴華杰帳戶內43萬100元轉入張智盛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張智盛於111年3月8日15時26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銀行博愛分行)臨櫃提領43萬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 1.游霞麗111年3月21日警詢筆錄(警八卷第227至230頁) 2.賴華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二一卷第29至33頁) 3.張智盛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23至124頁) 4.提領監視器畫面(警八卷第215至216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瑞琪」認識林育萱,稱介紹股票投資策略,後續即介紹投資網站平台富盈金投,供林育萱註冊操作匯款,致林育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1.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7日14時53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賴華杰帳戶內29萬7,490元轉入張智盛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2.張智盛於111年3月7日15時42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北高雄分行)臨櫃提領49萬2,000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陳家霆。 | 1.林育萱111年3月10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141至143頁) 2.賴華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二一卷第29至33頁) 3.張智盛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警二一卷第27頁) 4.提領監視器畫面(警八卷第219至220頁) 5.對話內容(警八卷第239至252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吳梓萱」認識林優妹,稱可提供學習投資股票資訊,後續即介紹股票投資平台創佳APP,供林優妹註冊操作匯款,致林優妹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萬偉豪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0時43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45萬3,152元轉入曾家群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1時17分至中信博愛分行提領45萬3,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世宇智,世宇智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林優妹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09-315頁) ⒉萬偉豪富邦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9頁) ⒊曾家群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65-66頁) ⒋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⒌111年5月16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72-173頁) ⒍匯款申請書(警六卷第329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1時7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67萬8214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2時11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左營分行)提領67萬9,000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世宇智,世宇智再轉交予陳家霆。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可欣」認識余柏志,詢問是否一起投資,後續即介紹投資網站WWW.DJAHWASA.XYZ,保證賺錢,供余柏志註冊操作匯款,致余柏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3時5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10萬元轉入曾家群合庫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3時28分、29分、30分、31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合庫左營分行)各提領3萬3萬、3萬、1萬元(共計1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世宇智,世宇智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余伯志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33志337頁) ⒉萬偉豪富邦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9頁) ⒊曾家群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51-54頁) ⒋111年5月16日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74-175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林書怡助理」認識曾琬凌,稱有外資通道之內線交易可投資股票,後續即邀請其加入TELEGRAM群組Max狂撈,並要求曾琬凌匯款,致曾琬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2時12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10萬元轉入曾家群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2時24分、25分、26分、27分、27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凹子底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10萬元)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世宇智,世宇智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曾琬凌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41至343頁) ⒉萬偉富邦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9頁) ⒊曾家群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65-66頁) ⒋廖晨凱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67-69頁) ⒌廖晨凱新光帳戶號交易明細(偵三卷第71頁)-第二層帳戶 ⒍111.05.16曾家群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76-177頁) ⒎匯款申請書(警六卷第347頁) |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2時14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10萬元轉入廖晨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2時47分、48分、48分、49分、50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雲岡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計1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世宇智,世宇智再轉交予陳家霆。 | | |
| | | | |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6日12時3分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左列萬偉豪帳戶內10萬元轉入廖晨凱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曾家群於111年5月16日12時37分、37分、38分、45分、4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雲岡門市)各提領2萬元(共計10萬)後,立即交付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轉交上開款項予紀淳凱,紀淳凱轉交予世宇智,世宇智再轉交予陳家霆。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雨彤」認識劉玉珍,後續即邀請其加入「和氣生財」群組並下載統一證券app,要求劉玉珍投資匯款,稱可教學投資方式,致劉玉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陳世佑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10時13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59萬9620元轉入蔡鎮全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蔡鎮全於111年3月24日11時16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華南博愛分行)提領59萬9,000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劉玉珍警詢筆錄(警七卷第4751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蔡鎮全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5-88頁) ⒋111.03.24蔡鎮全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25-26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投資賺錢為前提」認識鍾宜樺,傳送股票資訊供其參考,後續即邀請其加入「飄紅天下」群組並下載統一證券app,要求鍾宜樺投資匯款,致鍾宜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 ⒈鍾宜樺警詢筆錄(警七卷第57-61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蔡鎮全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5-88頁) ⒋111年3月24日蔡鎮全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25-26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sunnie」認識王育凱,傳送股票資訊供其參考,後續即邀請其加入「承恩投資工作室」會員並下載合庫綜合證券app,並要求王育凱投資匯款,致王育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111年3月24日8時58分網路匯款3萬8,888元 | | | ⒈王育凱警詢筆錄(警七卷第65-66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蔡鎮全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5-88頁) ⒋111年3月24日蔡鎮全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25-26頁) ⒌匯款申請書(警七卷第67頁) ⒍對話內容(警七卷第68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靜儀」認識武心玫,傳送股票資訊供其參考,後續即邀請其加入「承恩投資工作室」會員並下載合庫綜合證券app,並要求武心玫投資匯款,致武心玫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13時21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玉山帳戶內43萬5,200元轉入蔡鎮全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蔡鎮全於111年3月31日13時50分高雄市○○區○○○路0號(華南北高雄分行)提領43萬5,000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武心玫警詢筆錄(警七卷第73至74頁) ⒉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3頁) ⒊蔡鎮全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5-88頁) ⒋111年3月31日蔡鎮全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27-29頁) ⒌匯款申請書(警七卷第81頁) ⒍話內容(警七卷第75-80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群組「承恩工作室」認識蔣孝威,並介紹投資助理「郁雯」,稱可用大額交易拉大價差賺取更多獲利,後續即邀請其註冊「合作金庫證卷」,要求蔣孝威匯款,致蔣孝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111年3月21日14時13分臨櫃匯款9萬8,888元
| 陳世佑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9時1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49萬2,200元轉入鄭智文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鄭智文於111年3月22日11時7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新光北高雄分行)提領49萬2,200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蔣孝威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鄭智文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7頁) ⒋111年3月22日鄭智文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0000-0000頁) ⒌匯款申請書(警二二卷第81頁) ⒍投資網站(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⒎對話內容(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婷婷」認識李晉芳,後續即邀請其進入「承恩VIP分享群」下載統一綜合證券app,並要求李晉芳依據其指示投資匯款,即可獲利,致李晉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 ⒈李晉芳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⒉鄭智文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7頁) ⒊陳世佑華南銀行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⒋111年3月22日鄭智文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0000-0000頁) ⒌匯款收據(警十七卷第2103頁) ⒍對話內容(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承恩、江田亞」認識楊世豪,並免費提供台股內線消息供其參考,後續即要求其下載並註冊統一綜合證券app,並要求楊世豪投資匯款,致楊世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 ⒈楊世豪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111年3月22日鄭智文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0000-0000頁) ⒋鄭智文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7頁) ⒌匯款明細(警十七卷第2116頁) ⒍對話內容(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群組「承恩工作室」認識白金受,並介紹投資助理「陳建榮」,稱可下載註冊「合作金庫證卷」下單購買股票獲利,並要求白金受匯款,致白金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 | 111年3月22日08時55分網路匯款1萬6,888元 | | | ⒈白金受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鄭智文新光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27頁) ⒋111年3月22日鄭智文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0000-0000頁) ⒌匯款明細(警十七卷第2130頁) ⒍對話內容(警十七卷第0000-0000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yu lin」認識詹薇蓉,並介紹虛擬貨幣門路,推薦以泰幣平台sunbit平台,供其投資匯款,致詹薇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陳世佑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11時27分轉帳,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46萬5,000元轉入鄭智文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鄭智文於111年3月22日12時49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臺銀博愛分行)提領46萬5,000元後,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詹薇榮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0000-0000、警二二卷第261-264、265-266頁) ⒉陳世佑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號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9-97頁) ⒊鄭智文臺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99頁)-第二層帳戶 ⒋111年3月22日鄭智文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0000-0000頁) ⒌存摺交易明細(警二二卷第268頁) ⒍對話內容(警二二卷第250-260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李麗莎」認識顏子欽,並介紹承恩投資有限公司顧問-陳嘉宏,稱可下載註冊「合作金庫證卷」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開始要求顏子欽匯款,致顏子欽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111年3月22日15時9分網路匯款2萬2,000元
| 陳世佑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15時51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10萬元轉入鄭智文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內 ⒉鄭智文於111年3月22日16時1分、3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臺銀北高雄分行)提領6萬、4萬元後(共計10萬),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顏子欽警詢筆錄(警十七卷第2139至2141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鄭智文臺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99頁)-第二層帳戶 ⒋111年3月22日鄭智文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0000-0000頁) ⒌匯款申請書(警二二卷第310頁) ⒍對話內容(警二二卷第329-347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佳穎」認識林志育,並介紹承恩投資有限公司顧問-詩琪,稱可下載註冊「統一綜合證卷」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開始要求林志育匯款,致林志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3日10時59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47萬6310元轉入戴宇泓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戴宇泓於111年3月23日11時23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一銀博愛分行)提領47萬6,000元,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林志育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39-140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戴宇泓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1-102頁 ⒋111年3月23日戴宇泓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11-113頁) ⒌匯款明細(警七卷第144頁) ⒍對話內容(警七卷第143-152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蔡錦雯」認識曾志遠,並介紹統一證券思思,稱可下載註冊「統一綜合證卷」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開始要求曾志遠匯款,致曾志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 ⒈曾志遠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53-157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戴宇泓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1-102頁) ⒋111年3月23日戴宇泓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11-113頁) ⒌對話內容(警七卷第161-189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SUNNIE」認識蔡金宏,邀請琪加入承恩工作室會員,並介紹合作證券陳建榮,稱可下載註冊「合庫綜合證卷」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開始要求蔡金宏匯款,致蔡金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 | ⒈蔡金宏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91-192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戴宇泓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1-102頁) ⒋111年3月23日戴宇泓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11-113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依芯」認識邱利君,邀請加入承恩投顧群組,稱可下載註冊「統一綜合證卷」,會有人教導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開始要求邱利君匯款,致邱利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111年3月24日11時43分網路匯款1萬1,888元 | | 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13時7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陳世佑帳戶內10萬元轉入戴宇泓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戴宇泓於111年3月24日13時37分、37分、38分、39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一銀博愛分行)各提領3萬、3萬、3萬、1萬元(共計10萬),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邱利君警詢筆錄(警八卷第59-60頁) ⒉陳世佑華南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41-42頁) ⒊戴宇泓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1-102頁) ⒋111年3月24日戴宇泓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23-24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王靜儀」認識李枝全,自稱股票分析師承恩之助理,稱可下載註冊「合庫綜合證卷」,會有人教導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開始要求李枝全匯款,致李枝全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13時34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左列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帳戶內46萬5000元轉入戴宇泓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戴宇泓於111年3月23日13時52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一銀博愛分行)提領46萬5000元,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李枝全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95-197頁) ⒉祉依然藝術文化有限公司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83頁) ⒊戴宇泓一銀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1-102頁) ⒋111年3月31日戴宇泓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14-115頁) ⒌對話內容(警七卷第204-223頁)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慧敏」認識張秀珠,稱可教導下單購買股票獲利,後續遂提供投資平台LAZARD,要求張秀珠匯款,致張秀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第一層帳戶內。 | | 王泓華中信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⒈不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31日13時16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將王泓華帳戶內24萬5,100元轉入戴宇泓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⒉戴宇泓於111年3月29日13時45分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北高雄分行)提領24萬5,000元,立即交付款項予李承恩 ⒊李承恩將上開款項轉交予紀淳凱,紀淳凱再轉交予陳家霆
| ⒈張秀珠警詢筆錄(警七卷第225-232頁) ⒉王泓華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偵四卷第207-212頁) ⒊戴宇泓台新帳戶交易明細(偵三卷第103頁) ⒋111年3月29日戴宇泓提領監視器畫面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16-117頁) ⒌對話內容(警二九卷第137-145頁) ⒍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警二九卷第165頁編號9) | 陳家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