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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77號
原      告  李俊昌
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律師 
被      告  何昌原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何昌原涉犯強盜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02號),經原告李俊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至原告李俊昌對被告林俊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林俊億業經本院通緝在案,待被告林俊億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蔣文萱 
         
                 法 官 林怡姿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孟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