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81號
原 告 陳金德(地址詳卷)
被 告 謝嘯天(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謝嘯天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96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因原告陳金德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