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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8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送達代收人  黃婉庭
被      告  寸光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對葉曉雯部分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55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李茲芸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