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鄧木嬌
被 告 洪學就
盈餘運通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育英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9號),經原告對被告洪學就以及原告主張依僱用人責任須負賠償責任之盈餘運通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