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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郭國生  
            郭許阿徒

            郭信男  
            郭建芳  
            郭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穎律師
被      告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如  
被      告  林東安  
訴訟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5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東安對原告郭國生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59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告已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林明慧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