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5號
原 告 蔡林金枝
訴訟代理人 黃叙叡律師
被 告 李泰興 地址詳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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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逸華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842),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