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豪
張志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豪、張志旭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