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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豪



            張志旭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豪、張志旭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