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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5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志宏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毀。
    事  實
黃志宏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2日15時30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杯子」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煙草1支,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嗣於112年1月2日15時30分許,在高雄市小港區松崗路與松崗路18巷口(松崗公共停車場內),因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通緝而為警逮捕,經警附帶搜索後,在其外套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而因查悉上情。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志宏於警詢、偵查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照片、扣案物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4220號鑑定書等件在卷可參,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證,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三、檢察官雖於本案起訴書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事實及證據,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於偵查卷為證,然檢察官於審理時明示不主張累犯,有審判筆錄在卷可憑(見院卷第171頁),是就被告之前案記錄,本院於量刑時審酌。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有害於人體,猶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本案持有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第一級毒品之行為,不僅戕害自己身體健康,更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治安亦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所持有毒品數量及期間、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粉末1包、粉塊狀物品7包、煙草狀粉末1包,經送驗後分別驗出各該編號所示毒品成分,此有前述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參,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8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香菸煙頭,經被告供述只是用來吸煙而已等語,且卷內並無該香菸煙頭之鑑定資料,尚乏該物品為毒品之積極證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沒收銷毀。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提起公訴,檢察官伍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檢驗、鑑定結果
備註
1
粉末1包
(含包裝袋1只)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9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1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0號鑑定書
2
粉塊狀物品7包(均各含包裝袋1只)
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度67.09%,純質淨重15.37公克。(驗餘淨重22.88公克)
3
煙草狀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37公克)
4
香菸煙頭1個
未經鑑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