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27號
原 告 李麗貞
被 告 簡子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簡子翔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李麗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至同案被告呂逸豪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