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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弘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56號、113年度偵字第3198號、113年度偵字第6808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29號、113年度偵字第4255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弘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貳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張弘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得利之故意,張弘昇先向不知情之陳琬婷等人(姓名詳附表二之收款人欄),取得金融機構帳戶帳號(取得方式及帳戶名稱,詳附表二)。張弘昇再藉詞詐騙許耀仁、陳旻亮、吳青峰、李柏勳、楊志祥、張鈞凱、陳俊澔、城瀚宇、陳世融、黃大哲、張庭瑞、詹昆儒、葉思婷、李晉宇、李振東、許碧玉、羅監元、李培伶、戴語彤(原名:陳薏涵)、郭鋒志、何貞璇、陳彥儒(簡稱:許耀仁等22人),致許耀仁等22人陷於錯誤,依張弘昇指示將款項匯轉至不知情之人所提供之帳戶,張弘昇因而詐得許耀仁等人給付之款項及財產上利益(詐欺之日期方式金額及匯款帳戶,詳附表三所示;受騙款匯入帳戶後,不知情之人轉交受騙款過程及緣由,詳附表二)。
二、案經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告訴,而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簡稱:高雄市刑大)及鳳山分局(簡稱:鳳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簡稱:豐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簡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簡稱:甲案)。暨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簡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害人楊志祥、張鈞凱部分移送併辦(113年偵字第3329號、113年偵字第4255號,簡稱:乙案),及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害人許碧玉部分移送併辦(113年偵字第34061號,簡稱:丙案)。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起訴範圍:被告雖以判決書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一)所示
  方式取得他人之金融帳戶帳號,然酌以起訴書「證據並所犯
  法條欄」二之㈠載明「被告所犯如附表二(註:即判決書附
  表三)所示各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是以本案被告經起訴之詐欺犯罪事實,僅為被告涉嫌詐騙判
  決書附表三所示22位被害人,而未起訴向判決書附表二所示
  之人(即起訴書附表一)取得各該帳戶帳號,核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檢察官、被告張弘昇(
  簡稱:被告),就證人陳琬婷等人(詳附表二收款人欄)及被害人許耀仁等22人(詳附表三)警訊時未具結之陳述(詳附表四所示筆錄),均同意有證據能力(甲9卷320頁、甲11卷245頁)。審理時又未提及警訊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上開陳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非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㈡、本案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本院亦已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得為本院判斷之依據。
貳、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甲9卷321頁、甲11卷245頁),並經證人陳琬婷等人及被害人許耀仁等22人證述在卷;暨有渠等提出之物證(詳附表四)、各該帳戶交易明細(詳附表二備註欄)可佐。被告如事實欄所示各次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三之㈠1至4、7至11所示行為,及附表三之㈡㈢所示行為(共20次),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三之㈠5所示行為(詐欺楊志祥),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如附表三之㈠6所示行為(詐欺張鈞凱),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被告詐欺張鈞凱之犯行,起訴意旨認係犯詐欺取財罪,依法變更法條。被告如附表三所示各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附表三之㈠5所示詐欺楊志祥行為,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肆、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量刑確應輕有明確事證但仍始終否認客觀事實及犯罪之情形,然被告迄未實際賠償被害人或得被害人原諒等犯罪後之態度。兼衡被告各次行為之犯罪手段、各害人受騙金額。暨被告之教育、家庭、經濟、工作狀況、健康(涉隱私,詳卷)、素行(詳前科)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各次犯行,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伍、沒收:
一、本院114年12月24日審理時,被告與被害人郭鋒志和解(114年附民字1927號和解筆錄,甲12卷181頁)但未給付和解金額,除此被告已稱不記得是否曾與本案被害人和解及賠償渠等損害(甲11卷335至336頁),迄於宣判前亦未提出還款證明,卷內又無還款或賠償紀錄。是以本件各次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被害人受騙匯款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4、7至22
  )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詐欺得利犯行所獲遊戲點數(附表一編號6)為被告所獲之不法利益,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各該犯行下宣告沒收,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起訴書並未敘明本案有何供詐欺取財聯絡所用之工具及未聲請沒收,為此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尚恩起訴,檢察官蔡明峰移送併辦(乙案),檢察官張貽琮移送併辦(丙案),檢察官邱宥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主文
備註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1許耀仁受騙6萬9200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2陳旻亮受騙3萬4801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3吳青峰受騙5千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4李柏勳受騙2萬2千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㈠5楊志祥受騙3萬元未遂
張弘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6張鈞凱受騙價值2萬5千元之點數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7陳俊澔受騙13萬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8城瀚宇受騙10萬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9陳世融受騙3萬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黃大哲受騙5萬3千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張庭瑞受騙4400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1詹昆儒受騙4萬4800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2葉思婷受騙4萬1600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3李晉宇受騙1萬2千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4李振東受騙4萬5千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5許碧玉受騙5萬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6羅監元受騙19萬6千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㈢1李培伶受騙3975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㈢2戴語彤(原名陳薏涵)受騙8萬460
0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㈢3郭鋒志受騙43萬3千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㈢4何貞璇受騙2萬4250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㈢5陳彥儒受騙2萬8千元
  
附表二:
收款者
提供之帳戶
代稱
提供帳戶原因
備註
㈠性質:遊戲幣賣家(贓款用於購買遊戲幣)
陳琬婷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婉婷
中 信
帳戶
陳琬婷為星城遊戲幣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Sam(訓導處教官)」稱購買遊戲幣,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款項購買遊戲幣交予張弘昇使用之星城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
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09至226頁
 、甲12卷201至202頁)
❷被害人詹昆儒。  
林泓錡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泓錡
中 信
帳戶
林泓錡為包你發遊戲幣賣家,因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周瑋峻稱要購買遊戲幣,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於陳旻亮匯入款後,即作為張弘昇購幣價金,暨由林泓錡將遊戲幣交予張弘昇使用之包你發遊戲帳號SamGa
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73頁、甲12卷187頁)。
❷被害人陳旻亮。 
劉凱傑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凱傑
中 信
帳戶
劉凱傑為包你發遊戲幣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周瑋峻」稱要購買遊戲幣,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幣交予張弘昇使用之包你發遊戲帳號「SamGa」
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42至257頁
 、甲12卷209至210頁)。
❷被害人羅堅元。 
溫雅惠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D①
對應實體帳戶溫雅惠合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庫帳戶
溫雅惠為星城遊戲幣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Sam」稱購買遊戲幣,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李柏勳匯款後,再將遊戲幣交予張弘昇使用之星城遊戲帳號美雪愛安錫
❶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09月25日訊字0000
 000001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訂單查詢結果(甲2卷279至281頁
 )。
❷被害人李柏勳。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D②
翁漢宏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號,戶名翁漢宏
兆 豐
E帳戶
翁漢宏為聚寶Online遊戲幣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SAM」稱購買遊戲幣,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幣交予張弘昇使用之聚寶Online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
❶E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41頁、甲12卷221頁)。
❷被害人何貞璇。
㈡性質:通訊行業者(贓款用於購買手機)
 
周明慧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明慧
玉 山帳戶
周明慧為通訊行賣家,因受張弘昇以LINE暱稱Sam,佯稱購買3支手機,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許耀仁之69200匯入後,部分款項用以支付張弘昇領取之1支手機價金及訂金,部分匯還予張弘昇(另2 支取消購買)
❶F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61頁,甲12卷183頁)。
❷被害人許耀仁。 
㈢性質:跑腿打工(贓款用於依張弘昇指示繳費)
葉哲瑀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哲瑀
渣 打帳戶
葉哲瑀為白牌車司機,因受張弘昇要求跑腿代繳費,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不知情之葉哲瑀再以被害人之匯入款,到超商繳費購買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00頁、甲12卷213頁)。
❷被害人李培伶。 
翁凌哲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翁凌哲

中 信帳戶
翁凌哲為白牌車司機,因張弘昇以LINE暱稱Sam,請其跑腿代繳費,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於陳旻亮之19800元匯入後,不知情之翁凌哲即依張弘昇昇所託到超商繳費1萬9千元購買星城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餘款8百元則為張弘昇所允跑腿工資
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69頁,甲12卷185頁)
❷被害人陳旻亮。 
張鈞凱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虛擬帳戶I①
對應實體帳戶張鈞凱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國泰帳戶





張鈞凱為蝦皮代客跑腿賣家,因受張弘昇以LINE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要求跑腿代繳費,遂提供蝦皮賣場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原擬以楊志祥之受騙款到超商購買星城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但楊志祥發現有異,致楊志祥之受款項並未匯入。






❶蝦皮訂單資料(甲2卷283至285頁
 )。
❷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9月27日蝦皮電商字000
 0000000P號函暨虛擬帳號交易資訊(乙1卷131至135頁)。
❸被害人楊志祥。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虛擬帳戶I②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虛擬帳戶I③
曾宇玄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宇玄
中 信帳戶
曾宇玄為白牌車司機,因受張弘昇要求跑腿代繳費,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至超商以代碼繳費儲值遊戲幣予張弘昇
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97頁、甲12卷195頁) 
❷被害人陳世融。 
莊朝詠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莊朝詠
國 泰帳戶
莊朝詠為白牌車司機,受張弘昇要求跑腿代繳費,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於黃大哲受騙款53000元匯入後,經不知情之莊朝詠領出,及至超商以代碼繳費儲值點數予張弘昇。
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300頁、甲12卷197頁)
❷被害人黃大哲
㈣性質:遊戲點數賣家(贓款用於購買遊戲點數)
張順鈺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張順鈺
國 泰帳戶

張順鈺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
❶被害人葉思婷。

余宥曄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余宥曄
郵 局Μ帳戶
余宥曄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Sam」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款項所買遊戲幣交予張弘昇
❶Μ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29頁、甲12卷203頁)。
❷被害人葉思婷
陳彥穎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彥穎
郵 局Ν帳戶
陳彥穎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臉書暱稱「Tong Sam」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所買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無。
將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彥穎
將 來Ο帳戶
❶Ν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33頁、甲12卷205頁)。
❷被害人李晉宇。 
王酩捷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酩捷
中 信Ρ帳戶
王酩捷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黃先生」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❶Ρ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15頁、甲5卷234至238頁、甲12卷
 215頁) 
❷被害人陳薏涵。 
余昌翰
街口電子支付
000000000000
號,戶名余昌翰


街 口Q帳戶
,綁定實體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余昌翰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S」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❶被害人李振東。
陳彥廷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彥廷
台 新R帳戶
陳彥廷之友人林丰為大陸地區集運業者,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RONG」稱要將人民幣換成台幣,「林丰」收到人民幣款項後,遂由陳彥廷將台幣匯予張弘昇提供之帳戶(陳彥穎郵局帳戶);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TimLiao」請「林丰」代購淘寶點數卡,由陳彥廷提供台灣帳戶予張弘昇匯款,確認款項後再由「林丰」於淘寶購買點數卡交予張弘昇
❶R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31頁、甲12卷207頁)。
❷被害人許碧玉
  
 
羅敏瑋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羅敏瑋
中 信帳戶
羅敏瑋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張弘昇以LINE暱稱「周瑋峻」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讓張弘昇匯入價金。嗣於吳青峰受騙款匯入後,不知情之羅敏瑋再將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❶S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77頁,甲12卷189頁)。
❷被害人吳青峰
   
陳雅芸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雅芸
合 庫T帳戶
陳雅芸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露天拍賣帳號「game37412」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❶T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53頁、甲12卷223頁) 。
❷被害人何貞璇。 
葉佳淇

街口電子支付
000000000000
號,戶名葉佳淇


街 口U帳戶
,綁定實體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葉佳淇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林Don」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❶U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57頁、甲12卷225頁)。
❷被害人陳彥儒。
㈤性質:金飾賣家(贓款用於購買黃金金飾)
田惠政
連線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田惠政
連 線V帳戶
田惠政為網路金飾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臉書暱稱「Tong Sam」稱要購買金飾,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金飾交予張弘昇
❶V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19頁、甲12卷217頁) 
❷被害人郭鋒志。 
詹尊皇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尊皇
國 泰W帳戶
詹尊皇為網路金飾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臉書暱稱Tong Sam,稱要購買金飾,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金飾交予張弘昇
❶W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23至125頁
 、甲12卷219頁) 
❷被害人郭鋒志。
潘世橋
南港農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昇興珠寶銀樓
南港農會帳戶
潘世橋為銀樓金飾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黃先生」稱要購買金飾,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金飾交予張弘昇
無。
㈥性質:網友、換匯賣家(贓款用於依張弘昇指示轉帳、購買點數或面交予張弘昇)
李翊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翊
中 信帳戶
李翊為張弘昇所認識之網友,因聊天中曾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款項再依張鴻昇指示轉出
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58至262頁背面、甲12
 卷211頁)。
❷被害人羅堅元
潘誼靜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誼靜
中 信帳戶
潘誼靜為張弘昇所認識之網友,因受張弘昇邀約出遊並稱要提供補償,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多餘款項再領出現金交予張弘昇
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89頁、甲12卷191頁)。
❷被害人陳俊澔。 
邵世瑩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邵世瑩
中 信α帳戶
邵世瑩係從事代購代繳費,因受張弘昇佯稱要代購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依張弘昇指示購買點數交付
❶α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93頁,甲12卷193頁)
❷被害人城瀚宇。 
蔡政偉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政偉
國 泰β帳戶
蔡政偉為網路換匯賣家,因受張弘昇以LINE暱稱Allen,稱要換匯,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依張弘昇指示轉出支付寶
❶β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303至304頁
 、甲12卷199頁)
❷被害人張庭瑞。
備註:編號12張順鈺(被害人葉思婷)、編號16余昌翰(被害人
  李振東),雖無銀行交易明細,但經核對葉思婷轉帳交易明
  細(甲5卷31頁)、李振東轉帳交易明細(甲5卷94頁),匯
  款金額、時間與起訴書相符。
 
附表三:
被害人
詐術及受騙金額
被害人匯款及帳戶
與張弘昇連結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部分
許耀仁
張弘昇以LINE暱稱Sam,在背包客棧佯稱可換匯人民幣
69200
112年6月26日11時6分
周明慧玉山F帳戶
Sam提供之電話號碼與LINE IZ 0000000000為張弘昇申設,且現身向周明慧領取手機之人亦為張弘昇
陳旻亮
張弘昇以LINE暱稱SAM,在背包客棧佯稱可代購模型
19800
112年8月24日22時42分
翁凌哲中信H帳戶
翁凌哲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林泓錡得款後交付之遊戲幣,亦係匯入張弘昇註冊之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
15001
112年8月25日2時30分
林泓錡中信B帳戶
吳青峰
張弘昇以LINE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在背包客棧佯稱可販售航空哩程
5000
112年8月31日19時44分
羅敏瑋中信S帳戶
羅敏瑋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聚寶網路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
李柏勳
張弘昇以LINE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在背包客棧佯稱可販售航空哩程
2000
112年9月5日12時18分
溫雅惠合庫虛擬帳戶D①
詐騙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同上
20000
112年9月5日12時25分
溫雅惠合庫虛擬帳戶D②
楊志祥
張弘昇以LINE暱稱周瑋峻 室內裝修設計,在LINE社群佯稱可販售天堂W遊戲虛寶
10000
112年9月11日18時16分
張鈞凱國泰虛擬帳戶I①
詐騙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同上
10000
112年9月11日18時49分
張鈞凱國泰虛擬帳戶I②
10000
112年9月11日18時51分
張鈞凱國泰虛擬帳戶I③
張鈞凱
同上,張弘昇詐騙楊志祥匯款至蝦皮虛擬帳號後,張鈞凱誤信而購買2萬5千元點數充值至被告指定帳戶。暨因事後楊志祥未收到商品取消訂單,致楊志祥之上開3萬元並未轉入張鈞凱帳戶。本次實際損失人為張鈞凱
25000
112年9月11日19時17分
購買10000元點數
112年9月11日19時19分
購買10000元點數
112年9月11日19時21分
購買5000元點數
陳俊澔
張弘昇以LINE暱稱林詠濤 永慶不動產,在LINE社群佯稱可販售楓之谷遊戲虛寶
130000
112年9月28日15時29分
潘誼靜中信Z帳戶
詐騙暱稱「林詠濤」為張弘昇自承使用。潘誼靜嗣後將款項交付予張弘昇之時間地點,亦與張弘昇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定位相符。
城瀚宇
張弘昇以臉書暱稱林詠濤、LINE暱稱林Don,自稱名錶窩商店員工在臉書交易社團佯稱可販售勞力士手表
30000
112年10月6日
17時30分
邵世瑩中信α帳戶
詐騙暱稱「林詠濤」為張弘昇自承使用,同上。
40000
112年10月6日20時09分
30000
112年10月6日20時23分
陳世融
張弘昇使用臉書暱稱「林詠濤」、LINE暱稱「林Don」在臉書社群佯稱可販售楓之谷遊戲虛寶
30000
112年10月8日17時43分
曾宇玄中信J帳戶
詐騙暱稱「林詠濤」為張弘昇自承使用,同上。
黃大哲
張弘昇以背包客棧帳號Even650712、LINE暱稱Allen,在背包客棧佯稱可販售航空哩程
50000
112年10月17日1時41分
莊朝詠國泰K帳戶
莊朝詠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
3000
112年10月17日1時41分
張庭瑞
張弘昇LINE暱稱Allen,在LINE社群佯稱可換匯人民幣
4400
112年10月18日18時06分
蔡政偉國泰β帳戶
與蔡政偉聯絡之LINE暱稱「Allen」與微信暱稱「周偉竣」同上,為張弘昇使用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部分
詹昆儒
張弘昇LINE暱稱Sam,在背包客棧佯稱可代購歐洲運動商品
30000
112年6月24日17時34分
陳琬婷中信A帳戶
陳琬婷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
14800
112年6月24日23時32分
葉思婷

張弘昇LINE暱稱RONG,在背包客棧佯稱可換匯人民幣
20000
112年7月4日6時43分
張順鈺國泰L帳戶

指示余宥曄將得款轉換為遊戲點數之暱稱「Sam」為張弘昇自承使用,點數儲值去向亦為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
21600
112年7月4日6時48分
余宥曄郵局Μ帳戶
李晋宇
張弘昇以背包客棧帳號WaitforYAU 、LINE暱稱RONG,佯稱可販售航空哩程
12000
112年7月7日15時48分
陳彥穎將來Ο帳戶
陳彥穎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包你發娛樂城帳號「南湖內向的袁詠儀」
李振東
張弘昇以臉書暱稱嚴軍、LINE暱稱江彥儒,在臉書佯稱可販售MYCARD點數
22500
112年8月1日2時53分
余昌翰街口Q帳戶

王酩捷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聚寶網路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與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汐科正直的唐從勝、南平厲害的吳復連」
22500
112年8月1日2時57分
許碧玉
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江彥儒」在背包客棧佯稱可換匯日幣
50000
112年8月2日17時32分
陳彥廷台新R帳戶
陳彥廷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
羅堅元
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周瑋峻」佯稱可販售中古手錶
26000
112年8月25日22時58分
劉凱傑中信C帳戶
劉凱傑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
26000
112年8月25日23時03分
李翊中信Y帳戶
100000
112年8月25日23時04分
劉凱傑中信C帳戶
44000
112年8月25日23時05分
劉凱傑中信C帳戶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部分
李培伶
張弘昇以LINE暱稱RONG在背包客棧佯稱可代購國外商品
3975
112年6月30日12時22分
葉哲瑀渣打G帳戶
葉哲瑀購買之點數流入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
陳薏涵

張弘昇以臉書暱稱Tong Sam、LINE暱稱黃先生,在背包客棧佯稱欲換匯人民幣,並以假轉帳證明截圖詐騙陳薏涵匯款
84600(人民幣2萬元)
112年7月11日間某時
上述人民幣經轉入張弘昇配合之不詳換匯業者,兌換為新臺幣後,再轉入王酩捷中信Ρ帳戶
與陳薏涵、王酩捷聯絡之LINE ID均為0000000000,為張弘昇自承申設。且陳薏涵交付之金錢經王酩捷轉換為遊戲點數後,匯入張弘昇申設之星城線上遊戲帳號「劉旺」
郭鋒志
張弘昇以臉書暱稱Tong Sam、LINE暱稱黃先生,在臉書佯稱可販售顯示卡
50000
112年7月13日3時43分
田惠政連線V帳戶
詐欺郭鋒志及聯絡田惠政、詹尊皇之LINE通訊軟體IZ 0000000000為張弘昇申設
300000
112年7月14日15時32分
詹尊皇國泰W帳戶
50000
112年7月14日16時7分
詹尊皇國泰W帳戶
33000
112年7月14日16時08分
詹尊皇國泰W帳戶
何貞璇
張弘昇以背包客棧帳號WaitforYAU、LINE暱稱Sam,在背包客棧佯稱可販售航空哩程
10000
112年9月21日12時53分
翁漢宏兆豐E帳戶
何貞璇交付之金錢經翁漢宏轉換為遊戲幣後,匯入張弘昇申設之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
14250
112年9月21日12時56分
陳雅芸合庫T帳戶
陳彥儒
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林Don,在LINE社群佯稱可販售楓之谷遊戲虛寶
28000
112年10月12日22時12分
葉佳淇街口U帳戶
詐騙暱稱林詠濤為張弘昇自承使用,而依被害人城瀚宇部分之事實,林詠濤對應之LINE暱稱即為林Don
備註:鳳山分局移送之㈢編號2陳薏涵匯款人民幣2萬元換匯為新臺
   幣轉入王酩捷中信Ρ帳戶部分,經核對陳薏涵筆錄所述之日
   期時間金額,應與王酩捷中信Ρ帳戶112年7月11日16時38分
   匯入之新臺幣84600元符合(匯率4.23)。

附表四:
被害人
證據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部分
許耀仁
❶許耀仁筆錄(甲2卷51至54頁)、許耀仁與張弘昇(暱稱Sam)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55至60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60頁)。
❷周明慧筆錄(甲2卷183至188、189至190頁) 、周明慧與張弘昇(暱稱RONG)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1卷67頁)
 、周明慧與張弘昇(暱稱Sam)之INE對話紀錄截圖(甲1卷75至85頁)、112年6月26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甲1卷67至68頁)。
陳旻亮
❶陳旻亮筆錄(甲2卷77至79頁)、陳旻亮與張弘昇(暱稱SAM)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81至86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87至88頁)。
❷翁凌哲筆錄(甲2卷195至199頁)、林泓錡筆錄(甲2卷205至208頁)。
❸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7日金字00000000
 001號函暨訂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資料(甲2卷333至335頁)、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遊戲幣交易明細(甲2卷337頁) 、奕樂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SamGa)(甲2卷338頁)、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
 甲2卷339至340、341至343頁)。
吳青峰
❶吳青峰筆錄(甲2卷89至90頁)、吳青峰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91至92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92頁)。
❷羅敏瑋筆錄(甲2卷209至212頁)、羅敏瑋中信S帳戶流向紀錄(甲2卷213至214頁)、羅敏瑋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SAM)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215至216頁、甲3卷125至131頁)。
❸MyCard點數儲值紀錄(甲2卷345頁、甲3卷122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2卷346頁) 、捷喜科技有限公司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申設資料(甲2卷347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2卷348至349、35
 0至352頁)。
李柏勳
❶李柏勳筆錄(甲2卷109至111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13頁)、李柏勳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14至118頁)。
❷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遊戲帳號「美雪愛安錫」)、信箱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甲2卷355至360頁)。 
楊志祥
❶楊志祥筆錄(甲2卷119至122頁、乙1卷79至81頁)、楊志祥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馬-售空虛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乙1卷123至125頁)
 、轉帳交易明細(乙1卷125至126頁)。
❷張鈞凱筆錄(甲2卷127至128、129至132、乙1卷89至101頁)、蝦皮訂單不成立、退款詳情(乙1卷143頁)、張鈞凱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 室內裝修設計)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乙2卷89至121頁)、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乙1卷141頁)、張鈞凱與楊志祥之蝦皮私訊對話紀錄截圖(乙1卷152至156頁)。
❸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甲2卷361頁)、 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甲2卷362、363至367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乙1卷163、165至168頁)、門號0000000000號申設資料(乙2卷65至67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乙2卷73頁)。
張鈞凱
❶張鈞凱筆錄(甲2卷127至128、129至132、乙1卷89至101頁)、蝦皮訂單不成立、退款詳情(乙1卷143頁)、張鈞凱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 室內裝修設計)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乙2卷89至121頁)、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乙1卷141頁)、張鈞凱與楊志祥之蝦皮私訊對話紀錄截圖(乙1卷152至156頁)。
❷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甲2卷361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甲2卷362、363至367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乙1卷163、165至168頁)
 、0000000000號申設資料(乙2卷65至67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乙2卷73頁)。
陳俊澔
❶陳俊澔筆錄(甲2卷151至152頁)、陳俊澔與張弘昇(暱稱「林詠濤 永慶不動產」)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53至154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54頁)。
❷潘誼靜筆錄(甲2卷217至220頁)、潘誼靜與張弘昇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221至223頁)。
❸門號0000000000號基地台位置資料(甲1卷86頁)。 
城瀚宇
❶城瀚宇筆錄(甲2卷155至156頁)、城瀚宇與張弘昇(暱稱林Don、林詠濤)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FB貼文留言截圖(甲2卷157至158、161至163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59至160頁)。
❷邵世瑩筆錄(甲2卷225至230頁)。
❸GASH點數儲值資料(甲2卷369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甲2卷371頁)。
陳世融
❶陳世融筆錄(甲2卷165至166頁)、陳世融與張弘昇(暱稱林Don、林詠濤)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FB貼文留言截圖(甲2卷167至174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69頁)
❷曾宇玄筆錄(甲2卷231至234頁)。
❸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7日金字第112110
 70002號函暨訂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資料(甲2卷373至375頁)。
黃大哲
❶黃大哲筆錄(甲2卷175至176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77頁)、黃大哲與張弘昇(暱稱Allen)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77至178頁)。
❷莊朝詠筆錄(甲2卷235至239頁)、莊朝詠於LINE群組「B9T 10月調度室」之對話紀錄(甲2卷241至246頁)。
❸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7日金字第112110
 70001號函暨訂單00000000000000資料(甲2卷379至381頁)。 
張庭瑞
❶張庭瑞筆錄(甲2卷179至180頁)、張庭瑞與張弘昇(暱稱Allen)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81頁)、張庭瑞轉帳交易明細、蔡政偉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甲2卷182頁)。
❷蔡政偉筆錄(甲2卷247至251頁)、蔡政偉國泰帳戶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2535至254頁)、蔡政偉與張弘昇(暱稱Allen)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255至258頁)。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部分
詹昆儒
❶詹昆儒筆錄(甲5卷12至12頁背面、18至18頁背面)、詹昆儒與張弘昇(暱稱Sam」)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3至16頁背面)。
❷陳婉婷筆錄(甲5卷119至120、121至122頁)、陳婉婷與張弘昇(暱稱「Sam(訓導處教官)」)之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23至127頁)。 
葉思婷
❶葉思婷筆錄(甲5卷23至25頁)、葉思婷與張弘昇(暱稱RON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26至28頁)、葉思婷與中國被害人(暱稱「磊」)之微信對話紀錄(甲5卷29頁)、支付寶交易明細、葉思婷轉帳交易明細(甲5卷30至31頁)。
❷余宥曄筆錄(甲5卷133至134頁背面)、余宥曄與張弘昇(暱稱「Sam」)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37至138頁)。
❸樂點GASH點數儲值紀錄(甲4卷75至76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甲4卷77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78、79至80頁)。 
李晋宇
❶李晋宇筆錄(甲5卷38至40頁)、李晋宇與張弘昇(暱稱RON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49至51頁)、轉帳交易明細(甲5卷51頁)。
❷陳彥穎筆錄(甲2卷67至71頁、甲5卷141至142頁)、陳彥穎與張弘昇(暱稱RON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73至74頁)、陳彥穎與張弘昇(暱稱Tong Sam)之FB私訊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43至145頁)、轉帳交易明細(
 甲2卷73至74頁)。
❸遊戲點數序號密碼(甲2卷75至76頁)、遊戲點數訂單交易明細(甲2卷327頁)、老子有錢遊戲帳號「老公老婆本尊」會員資料(甲2卷329頁)、老子有錢遊戲帳號「
 老公老婆本尊」儲值資料(甲2卷331頁)、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4卷81至82頁)、 弈樂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內湖內向的袁詠儀)(甲4卷83頁)、包你發娛樂城帳號「內湖內向的袁詠儀」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84、85至87頁)
 、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4卷88頁)、捷喜科技有限公司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申設資料(甲4卷89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90至91、92至94頁)。
李振東
❶李振東筆錄(甲5卷83至85頁)、李振東與張弘昇(暱稱江彥儒 點數商」、「嚴軍」)之LINE、FB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87至93頁)、轉帳交易明細(甲5卷94頁)。
❷余昌翰筆錄(甲5卷169至172頁)、余昌翰與張弘昇(暱稱S)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4卷105至106頁)。 
❸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4卷107至108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4卷108頁)、捷喜科技有限公司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申設資料(甲4卷109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110至111
 、112至114頁)、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南平厲害的吳復連、汐科正直的唐從聖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4卷115頁)、 奕樂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汐科正直的唐從聖、南平厲害的吳復連、南湖內向的袁詠儀、SamGa)(甲4卷116頁)、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汐科正直的唐從聖、南平厲害的吳復連、SamGa
 )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117至120、121至127頁)。 
許碧玉
❶許碧玉筆錄(甲5卷96至98頁、併他卷7至8頁)、許碧玉與張弘昇(暱稱江彥儒)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0
 5至107頁)、轉帳交易明細(甲5卷108頁)。
❷陳彥廷筆錄(甲5卷173至177頁)、陳彥廷與張弘昇(暱稱L)之對話紀錄截圖(甲4卷129至130頁)。
❸淘寶代購點數卡紀錄、星城網路遊戲遊戲幣發送之官方電子郵件(甲4卷130至132、135至136頁)、樂點GASH點數儲值紀錄(甲4卷133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甲4卷134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137、138至142頁)。
羅堅元
❶羅堅元筆錄(甲5卷112至113頁)、匯款明細表(甲5卷115頁)。
❷劉凱傑筆錄(甲5卷178至181頁)、李翊筆錄(甲5卷182至185頁)、李翊與張弘昇(暱稱D)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86至207頁)。
❸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8日訊字第1121018001號函暨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資料(甲5卷263至264頁)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部分
李培伶
❶李培伶筆錄(甲7卷25至27頁)。
❷葉哲瑀筆錄(甲7卷21至23頁)。 
❸電子發票證明聯(甲7卷93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Sam夢中人)(甲7卷361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Sam夢中人)、通聯調閱查詢單(甲7卷95、96至97頁)。
陳薏涵
❶陳薏涵筆錄(甲7卷29至33頁)。
❷王酩捷筆錄(甲5卷150至155頁)、王酩捷與張弘昇(暱稱黃先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56至165頁)。
❸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訓導處教官、脫殼的刺蝟、08很會開啦)(甲7卷103頁
 )、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甲7卷104、105至109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訓導處教官、脫殼的刺蝟、08很會開啦)、通聯調閱查詢單(甲7卷110、111至112頁)、樂點GASH點數儲值紀錄(甲7卷101至102頁、甲4卷95至96頁)。
郭鋒志
❶郭鋒志筆錄(甲7卷41至47頁)、田惠政筆錄(甲7卷55至65頁)、田楚筠筆錄(甲7卷67至69頁)、詹尊皇筆錄(甲7卷49至53頁)、昇興珠寶銀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甲6卷51頁) 。 
何貞璇
❶何貞璇筆錄(甲7卷71至73頁)、翁漢宏筆錄(甲7卷75至77頁)、陳雅芸筆錄(甲7卷81至84頁)。
❷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贈禮、收禮紀錄(甲7卷131頁)、捷喜科技有限公司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申設資料(甲7卷132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7卷133至134、135至137頁)、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7卷143頁)、三聯陽泰科技有限公司電磁資料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7卷144至146、147至150頁)。 
陳彥儒
❶陳彥儒筆錄(甲7卷85至87頁)、葉佳淇筆錄(甲7卷89至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