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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弘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56號、113年度偵字第3198號、113年度偵字第6808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29號、113年度偵字第4255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弘昇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貳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張弘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得利之故意,張弘昇先向不知情之陳琬婷等人(姓名詳附表二之收款人欄),取得金融機構帳戶帳號(取得方式及帳戶名稱,詳附表二)。張弘昇再藉詞詐騙許耀仁、陳旻亮、吳青峰、李柏勳、楊志祥、張鈞凱、陳俊澔、城瀚宇、陳世融、黃大哲、張庭瑞、詹昆儒、葉思婷、李晉宇、李振東、許碧玉、羅監元、李培伶、戴語彤(原名:陳薏涵)、郭鋒志、何貞璇、陳彥儒(簡稱:許耀仁等22人),致許耀仁等22人陷於錯誤,依張弘昇指示將款項匯轉至不知情之人所提供之帳戶,張弘昇因而詐得許耀仁等人給付之款項及財產上利益(詐欺之日期方式金額及匯款帳戶,詳附表三所示;受騙款匯入帳戶後,不知情之人轉交受騙款過程及緣由,詳附表二)。
二、案經附表三所示被害人告訴,而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簡稱:高雄市刑大)及鳳山分局(簡稱:鳳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簡稱:豐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簡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簡稱:甲案)。暨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簡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害人楊志祥、張鈞凱部分移送併辦(113年偵字第3329號、113年偵字第4255號,簡稱:乙案),及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就被害人許碧玉部分移送併辦(113年偵字第34061號,簡稱:丙案)。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起訴範圍:被告雖以判決書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一)所示
  方式取得他人之金融帳戶帳號,然酌以起訴書「證據並所犯
  法條欄」二之㈠載明「被告所犯如附表二(註:即判決書附
  表三)所示各罪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是以本案被告經起訴之詐欺犯罪事實,僅為被告涉嫌詐騙判
  決書附表三所示22位被害人,而未起訴向判決書附表二所示
  之人(即起訴書附表一)取得各該帳戶帳號,核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
  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檢察官、被告張弘昇(
  簡稱:被告),就證人陳琬婷等人(詳附表二收款人欄)及被害人許耀仁等22人(詳附表三)警訊時未具結之陳述(詳附表四所示筆錄),均同意有證據能力(甲9卷320頁、甲11卷245頁)。審理時又未提及警訊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上開陳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非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㈡、本案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本院亦已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得為本院判斷之依據。
貳、上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甲9卷321頁、甲11卷245頁),並經證人陳琬婷等人及被害人許耀仁等22人證述在卷;暨有渠等提出之物證(詳附表四)、各該帳戶交易明細(詳附表二備註欄)可佐。被告如事實欄所示各次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三之㈠1至4、7至11所示行為,及附表三之㈡㈢所示行為(共20次),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三之㈠5所示行為(詐欺楊志祥),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及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如附表三之㈠6所示行為(詐欺張鈞凱),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被告詐欺張鈞凱之犯行,起訴意旨認係犯詐欺取財罪,依法變更法條。被告如附表三所示各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附表三之㈠5所示詐欺楊志祥行為,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肆、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量刑確應輕有明確事證但仍始終否認客觀事實及犯罪之情形,然被告迄未實際賠償被害人或得被害人原諒等犯罪後之態度。兼衡被告各次行為之犯罪手段、各害人受騙金額。暨被告之教育、家庭、經濟、工作狀況、健康(涉隱私,詳卷)、素行(詳前科)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各次犯行,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伍、沒收:
一、本院114年12月24日審理時,被告與被害人郭鋒志和解(114年附民字1927號和解筆錄,甲12卷181頁)但未給付和解金額,除此被告已稱不記得是否曾與本案被害人和解及賠償渠等損害(甲11卷335至336頁),迄於宣判前亦未提出還款證明,卷內又無還款或賠償紀錄。是以本件各次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被害人受騙匯款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4、7至22
  )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詐欺得利犯行所獲遊戲點數(附表一編號6)為被告所獲之不法利益,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各該犯行下宣告沒收,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起訴書並未敘明本案有何供詐欺取財聯絡所用之工具及未聲請沒收,為此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尚恩起訴,檢察官蔡明峰移送併辦(乙案),檢察官張貽琮移送併辦(丙案),檢察官邱宥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主文
備註
1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1許耀仁受騙6萬9200元
2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零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2陳旻亮受騙3萬4801元
3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3吳青峰受騙5千元
4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4李柏勳受騙2萬2千元
5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㈠5楊志祥受騙3萬元未遂
6
張弘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6張鈞凱受騙價值2萬5千元之點數
7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7陳俊澔受騙13萬元
8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8城瀚宇受騙10萬元
9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9陳世融受騙3萬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黃大哲受騙5萬3千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㈠張庭瑞受騙4400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1詹昆儒受騙4萬4800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2葉思婷受騙4萬1600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3李晉宇受騙1萬2千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4李振東受騙4萬5千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5許碧玉受騙5萬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㈡6羅監元受騙19萬6千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㈢1李培伶受騙3975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㈢2戴語彤(原名陳薏涵)受騙8萬460
0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㈢3郭鋒志受騙43萬3千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㈢4何貞璇受騙2萬4250元
張弘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㈢5陳彥儒受騙2萬8千元
  
附表二:
收款者
提供之帳戶
代稱
提供帳戶原因
備註
㈠性質:遊戲幣賣家(贓款用於購買遊戲幣)
1
陳琬婷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婉婷
中 信
A帳戶
陳琬婷為星城遊戲幣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Sam(訓導處教官)」稱購買遊戲幣,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款項購買遊戲幣交予張弘昇使用之星城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
❶A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09至226頁
 、甲12卷201至202頁)
❷被害人詹昆儒。  
2
林泓錡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泓錡
中 信
B帳戶
林泓錡為包你發遊戲幣賣家,因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周瑋峻稱要購買遊戲幣,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於陳旻亮匯入款後,即作為張弘昇購幣價金,暨由林泓錡將遊戲幣交予張弘昇使用之包你發遊戲帳號SamGa
❶B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73頁、甲12卷187頁)。
❷被害人陳旻亮。 
3
劉凱傑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劉凱傑
中 信
C帳戶
劉凱傑為包你發遊戲幣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周瑋峻」稱要購買遊戲幣,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幣交予張弘昇使用之包你發遊戲帳號「SamGa」
❶C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42至257頁
 、甲12卷209至210頁)。
❷被害人羅堅元。 
4
溫雅惠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D①
對應實體帳戶溫雅惠合庫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庫D帳戶
溫雅惠為星城遊戲幣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Sam」稱購買遊戲幣,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李柏勳匯款後,再將遊戲幣交予張弘昇使用之星城遊戲帳號美雪愛安錫
❶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09月25日訊字0000
 000001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交易訂單查詢結果(甲2卷279至281頁
 )。
❷被害人李柏勳。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D②
5
翁漢宏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號,戶名翁漢宏
兆 豐
E帳戶
翁漢宏為聚寶Online遊戲幣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SAM」稱購買遊戲幣,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幣交予張弘昇使用之聚寶Online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
❶E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41頁、甲12卷221頁)。
❷被害人何貞璇。
㈡性質:通訊行業者(贓款用於購買手機)
6
 
周明慧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周明慧
玉 山F帳戶
周明慧為通訊行賣家,因受張弘昇以LINE暱稱Sam,佯稱購買3支手機,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許耀仁之69200匯入後,部分款項用以支付張弘昇領取之1支手機價金及訂金,部分匯還予張弘昇(另2 支取消購買)
❶F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61頁,甲12卷183頁)。
❷被害人許耀仁。 
㈢性質:跑腿打工(贓款用於依張弘昇指示繳費)
7
葉哲瑀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哲瑀
渣 打G帳戶
葉哲瑀為白牌車司機,因受張弘昇要求跑腿代繳費,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不知情之葉哲瑀再以被害人之匯入款,到超商繳費購買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❶G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00頁、甲12卷213頁)。
❷被害人李培伶。 
8
翁凌哲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翁凌哲

中 信H帳戶
翁凌哲為白牌車司機,因張弘昇以LINE暱稱Sam,請其跑腿代繳費,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於陳旻亮之19800元匯入後,不知情之翁凌哲即依張弘昇昇所託到超商繳費1萬9千元購買星城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餘款8百元則為張弘昇所允跑腿工資
❶H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69頁,甲12卷185頁)
❷被害人陳旻亮。 
9
張鈞凱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虛擬帳戶I①
對應實體帳戶張鈞凱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國泰I帳戶





張鈞凱為蝦皮代客跑腿賣家,因受張弘昇以LINE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要求跑腿代繳費,遂提供蝦皮賣場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原擬以楊志祥之受騙款到超商購買星城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但楊志祥發現有異,致楊志祥之受款項並未匯入。






❶蝦皮訂單資料(甲2卷283至285頁
 )。
❷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9月27日蝦皮電商字000
 0000000P號函暨虛擬帳號交易資訊(乙1卷131至135頁)。
❸被害人楊志祥。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虛擬帳戶I②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虛擬帳戶I③
曾宇玄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曾宇玄
中 信J帳戶
曾宇玄為白牌車司機,因受張弘昇要求跑腿代繳費,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至超商以代碼繳費儲值遊戲幣予張弘昇
❶J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97頁、甲12卷195頁) 
❷被害人陳世融。 
莊朝詠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莊朝詠
國 泰K帳戶
莊朝詠為白牌車司機,受張弘昇要求跑腿代繳費,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嗣於黃大哲受騙款53000元匯入後,經不知情之莊朝詠領出,及至超商以代碼繳費儲值點數予張弘昇。
❶K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300頁、甲12卷197頁)
❷被害人黃大哲
㈣性質:遊戲點數賣家(贓款用於購買遊戲點數)
張順鈺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張順鈺
國 泰L帳戶

張順鈺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
❶被害人葉思婷。

余宥曄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余宥曄
郵 局Μ帳戶
余宥曄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Sam」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款項所買遊戲幣交予張弘昇
❶Μ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29頁、甲12卷203頁)。
❷被害人葉思婷
陳彥穎

郵局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彥穎
郵 局Ν帳戶
陳彥穎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臉書暱稱「Tong Sam」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所買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無。
將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彥穎
將 來Ο帳戶
❶Ν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33頁、甲12卷205頁)。
❷被害人李晉宇。 
王酩捷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酩捷
中 信Ρ帳戶
王酩捷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黃先生」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❶Ρ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15頁、甲5卷234至238頁、甲12卷
 215頁) 
❷被害人陳薏涵。 
余昌翰
街口電子支付
000000000000
號,戶名余昌翰


街 口Q帳戶
,綁定實體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余昌翰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S」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❶被害人李振東。
陳彥廷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彥廷
台 新R帳戶
陳彥廷之友人林丰為大陸地區集運業者,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RONG」稱要將人民幣換成台幣,「林丰」收到人民幣款項後,遂由陳彥廷將台幣匯予張弘昇提供之帳戶(陳彥穎郵局帳戶);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TimLiao」請「林丰」代購淘寶點數卡,由陳彥廷提供台灣帳戶予張弘昇匯款,確認款項後再由「林丰」於淘寶購買點數卡交予張弘昇
❶R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31頁、甲12卷207頁)。
❷被害人許碧玉
  
 
羅敏瑋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羅敏瑋
中 信S帳戶
羅敏瑋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張弘昇以LINE暱稱「周瑋峻」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讓張弘昇匯入價金。嗣於吳青峰受騙款匯入後,不知情之羅敏瑋再將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❶S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77頁,甲12卷189頁)。
❷被害人吳青峰
   
陳雅芸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雅芸
合 庫T帳戶
陳雅芸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露天拍賣帳號「game37412」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❶T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53頁、甲12卷223頁) 。
❷被害人何貞璇。 
葉佳淇

街口電子支付
000000000000
號,戶名葉佳淇


街 口U帳戶
,綁定實體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葉佳淇為遊戲點數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林Don」稱要購買遊戲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遊戲點數交予張弘昇
❶U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57頁、甲12卷225頁)。
❷被害人陳彥儒。
㈤性質:金飾賣家(贓款用於購買黃金金飾)
田惠政
連線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田惠政
連 線V帳戶
田惠政為網路金飾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臉書暱稱「Tong Sam」稱要購買金飾,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金飾交予張弘昇
❶V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19頁、甲12卷217頁) 
❷被害人郭鋒志。 
詹尊皇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詹尊皇
國 泰W帳戶
詹尊皇為網路金飾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臉書暱稱Tong Sam,稱要購買金飾,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金飾交予張弘昇
❶W帳戶交易明細(甲7卷123至125頁
 、甲12卷219頁) 
❷被害人郭鋒志。
潘世橋
南港農會
0000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昇興珠寶銀樓
南港農會X帳戶
潘世橋為銀樓金飾賣家,因受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黃先生」稱要購買金飾,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將金飾交予張弘昇
無。
㈥性質:網友、換匯賣家(贓款用於依張弘昇指示轉帳、購買點數或面交予張弘昇)
李翊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翊
中 信Y帳戶
李翊為張弘昇所認識之網友,因聊天中曾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款項再依張鴻昇指示轉出
❶Y帳戶交易明細(甲5卷258至262頁背面、甲12
 卷211頁)。
❷被害人羅堅元
潘誼靜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潘誼靜
中 信Z帳戶
潘誼靜為張弘昇所認識之網友,因受張弘昇邀約出遊並稱要提供補償,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多餘款項再領出現金交予張弘昇
❶Z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89頁、甲12卷191頁)。
❷被害人陳俊澔。 
邵世瑩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邵世瑩
中 信α帳戶
邵世瑩係從事代購代繳費,因受張弘昇佯稱要代購點數,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依張弘昇指示購買點數交付
❶α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293頁,甲12卷193頁)
❷被害人城瀚宇。 
蔡政偉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蔡政偉
國 泰β帳戶
蔡政偉為網路換匯賣家,因受張弘昇以LINE暱稱Allen,稱要換匯,遂提供帳戶予張弘昇匯款,再依張弘昇指示轉出支付寶
❶β帳戶交易明細(甲2卷303至304頁
 、甲12卷199頁)
❷被害人張庭瑞。
備註:編號12張順鈺(被害人葉思婷)、編號16余昌翰(被害人
  李振東),雖無銀行交易明細,但經核對葉思婷轉帳交易明
  細(甲5卷31頁)、李振東轉帳交易明細(甲5卷94頁),匯
  款金額、時間與起訴書相符。
 
附表三:
被害人
詐術及受騙金額
被害人匯款及帳戶
與張弘昇連結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部分
1
許耀仁
張弘昇以LINE暱稱Sam,在背包客棧佯稱可換匯人民幣
69200
112年6月26日11時6分
周明慧玉山F帳戶
Sam提供之電話號碼與LINE IZ 0000000000為張弘昇申設,且現身向周明慧領取手機之人亦為張弘昇
2
陳旻亮
張弘昇以LINE暱稱SAM,在背包客棧佯稱可代購模型
19800
112年8月24日22時42分
翁凌哲中信H帳戶
翁凌哲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林泓錡得款後交付之遊戲幣,亦係匯入張弘昇註冊之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
15001
112年8月25日2時30分
林泓錡中信B帳戶
3
吳青峰
張弘昇以LINE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在背包客棧佯稱可販售航空哩程
5000
112年8月31日19時44分
羅敏瑋中信S帳戶
羅敏瑋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聚寶網路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
4
李柏勳
張弘昇以LINE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在背包客棧佯稱可販售航空哩程
2000
112年9月5日12時18分
溫雅惠合庫虛擬帳戶D①
詐騙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同上
20000
112年9月5日12時25分
溫雅惠合庫虛擬帳戶D②
5
楊志祥
張弘昇以LINE暱稱周瑋峻 室內裝修設計,在LINE社群佯稱可販售天堂W遊戲虛寶
10000
112年9月11日18時16分
張鈞凱國泰虛擬帳戶I①
詐騙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同上
10000
112年9月11日18時49分
張鈞凱國泰虛擬帳戶I②
10000
112年9月11日18時51分
張鈞凱國泰虛擬帳戶I③
6
張鈞凱
同上,張弘昇詐騙楊志祥匯款至蝦皮虛擬帳號後,張鈞凱誤信而購買2萬5千元點數充值至被告指定帳戶。暨因事後楊志祥未收到商品取消訂單,致楊志祥之上開3萬元並未轉入張鈞凱帳戶。本次實際損失人為張鈞凱
25000
112年9月11日19時17分
購買10000元點數
112年9月11日19時19分
購買10000元點數
112年9月11日19時21分
購買5000元點數
7
陳俊澔
張弘昇以LINE暱稱林詠濤 永慶不動產,在LINE社群佯稱可販售楓之谷遊戲虛寶
130000
112年9月28日15時29分
潘誼靜中信Z帳戶
詐騙暱稱「林詠濤」為張弘昇自承使用。潘誼靜嗣後將款項交付予張弘昇之時間地點,亦與張弘昇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定位相符。
8
城瀚宇
張弘昇以臉書暱稱林詠濤、LINE暱稱林Don,自稱名錶窩商店員工在臉書交易社團佯稱可販售勞力士手表
30000
112年10月6日
17時30分
邵世瑩中信α帳戶
詐騙暱稱「林詠濤」為張弘昇自承使用,同上。
40000
112年10月6日20時09分
30000
112年10月6日20時23分
9
陳世融
張弘昇使用臉書暱稱「林詠濤」、LINE暱稱「林Don」在臉書社群佯稱可販售楓之谷遊戲虛寶
30000
112年10月8日17時43分
曾宇玄中信J帳戶
詐騙暱稱「林詠濤」為張弘昇自承使用,同上。
黃大哲
張弘昇以背包客棧帳號Even650712、LINE暱稱Allen,在背包客棧佯稱可販售航空哩程
50000
112年10月17日1時41分
莊朝詠國泰K帳戶
莊朝詠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
3000
112年10月17日1時41分
張庭瑞
張弘昇LINE暱稱Allen,在LINE社群佯稱可換匯人民幣
4400
112年10月18日18時06分
蔡政偉國泰β帳戶
與蔡政偉聯絡之LINE暱稱「Allen」與微信暱稱「周偉竣」同上,為張弘昇使用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部分
1
詹昆儒
張弘昇LINE暱稱Sam,在背包客棧佯稱可代購歐洲運動商品
30000
112年6月24日17時34分
陳琬婷中信A帳戶
陳琬婷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
14800
112年6月24日23時32分
2
葉思婷

張弘昇LINE暱稱RONG,在背包客棧佯稱可換匯人民幣
20000
112年7月4日6時43分
張順鈺國泰L帳戶

指示余宥曄將得款轉換為遊戲點數之暱稱「Sam」為張弘昇自承使用,點數儲值去向亦為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
21600
112年7月4日6時48分
余宥曄郵局Μ帳戶
3
李晋宇
張弘昇以背包客棧帳號WaitforYAU 、LINE暱稱RONG,佯稱可販售航空哩程
12000
112年7月7日15時48分
陳彥穎將來Ο帳戶
陳彥穎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包你發娛樂城帳號「南湖內向的袁詠儀」
4
李振東
張弘昇以臉書暱稱嚴軍、LINE暱稱江彥儒,在臉書佯稱可販售MYCARD點數
22500
112年8月1日2時53分
余昌翰街口Q帳戶

王酩捷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聚寶網路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與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汐科正直的唐從勝、南平厲害的吳復連」
22500
112年8月1日2時57分
5
許碧玉
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江彥儒」在背包客棧佯稱可換匯日幣
50000
112年8月2日17時32分
陳彥廷台新R帳戶
陳彥廷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
6
羅堅元
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周瑋峻」佯稱可販售中古手錶
26000
112年8月25日22時58分
劉凱傑中信C帳戶
劉凱傑得款後購買之點數係流入張弘昇之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
26000
112年8月25日23時03分
李翊中信Y帳戶
100000
112年8月25日23時04分
劉凱傑中信C帳戶
44000
112年8月25日23時05分
劉凱傑中信C帳戶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部分
1
李培伶
張弘昇以LINE暱稱RONG在背包客棧佯稱可代購國外商品
3975
112年6月30日12時22分
葉哲瑀渣打G帳戶
葉哲瑀購買之點數流入張弘昇之星城網路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
2
陳薏涵

張弘昇以臉書暱稱Tong Sam、LINE暱稱黃先生,在背包客棧佯稱欲換匯人民幣,並以假轉帳證明截圖詐騙陳薏涵匯款
84600(人民幣2萬元)
112年7月11日間某時
上述人民幣經轉入張弘昇配合之不詳換匯業者,兌換為新臺幣後,再轉入王酩捷中信Ρ帳戶
與陳薏涵、王酩捷聯絡之LINE ID均為0000000000,為張弘昇自承申設。且陳薏涵交付之金錢經王酩捷轉換為遊戲點數後,匯入張弘昇申設之星城線上遊戲帳號「劉旺」
3
郭鋒志
張弘昇以臉書暱稱Tong Sam、LINE暱稱黃先生,在臉書佯稱可販售顯示卡
50000
112年7月13日3時43分
田惠政連線V帳戶
詐欺郭鋒志及聯絡田惠政、詹尊皇之LINE通訊軟體IZ 0000000000為張弘昇申設
300000
112年7月14日15時32分
詹尊皇國泰W帳戶
50000
112年7月14日16時7分
詹尊皇國泰W帳戶
33000
112年7月14日16時08分
詹尊皇國泰W帳戶
4
何貞璇
張弘昇以背包客棧帳號WaitforYAU、LINE暱稱Sam,在背包客棧佯稱可販售航空哩程
10000
112年9月21日12時53分
翁漢宏兆豐E帳戶
何貞璇交付之金錢經翁漢宏轉換為遊戲幣後,匯入張弘昇申設之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
14250
112年9月21日12時56分
陳雅芸合庫T帳戶
5
陳彥儒
張弘昇使用LINE暱稱林Don,在LINE社群佯稱可販售楓之谷遊戲虛寶
28000
112年10月12日22時12分
葉佳淇街口U帳戶
詐騙暱稱林詠濤為張弘昇自承使用,而依被害人城瀚宇部分之事實,林詠濤對應之LINE暱稱即為林Don
備註:鳳山分局移送之㈢編號2陳薏涵匯款人民幣2萬元換匯為新臺
   幣轉入王酩捷中信Ρ帳戶部分,經核對陳薏涵筆錄所述之日
   期時間金額,應與王酩捷中信Ρ帳戶112年7月11日16時38分
   匯入之新臺幣84600元符合(匯率4.23)。

附表四:
被害人
證據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部分
1
許耀仁
❶許耀仁筆錄(甲2卷51至54頁)、許耀仁與張弘昇(暱稱Sam)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55至60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60頁)。
❷周明慧筆錄(甲2卷183至188、189至190頁) 、周明慧與張弘昇(暱稱RONG)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1卷67頁)
 、周明慧與張弘昇(暱稱Sam)之INE對話紀錄截圖(甲1卷75至85頁)、112年6月26日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甲1卷67至68頁)。
2
陳旻亮
❶陳旻亮筆錄(甲2卷77至79頁)、陳旻亮與張弘昇(暱稱SAM)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81至86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87至88頁)。
❷翁凌哲筆錄(甲2卷195至199頁)、林泓錡筆錄(甲2卷205至208頁)。
❸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7日金字00000000
 001號函暨訂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資料(甲2卷333至335頁)、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遊戲幣交易明細(甲2卷337頁) 、奕樂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SamGa)(甲2卷338頁)、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
 甲2卷339至340、341至343頁)。
3
吳青峰
❶吳青峰筆錄(甲2卷89至90頁)、吳青峰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91至92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92頁)。
❷羅敏瑋筆錄(甲2卷209至212頁)、羅敏瑋中信S帳戶流向紀錄(甲2卷213至214頁)、羅敏瑋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SAM)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215至216頁、甲3卷125至131頁)。
❸MyCard點數儲值紀錄(甲2卷345頁、甲3卷122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2卷346頁) 、捷喜科技有限公司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申設資料(甲2卷347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2卷348至349、35
 0至352頁)。
4
李柏勳
❶李柏勳筆錄(甲2卷109至111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13頁)、李柏勳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14至118頁)。
❷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遊戲帳號「美雪愛安錫」)、信箱歷程、通聯調閱查詢單(甲2卷355至360頁)。 
5
楊志祥
❶楊志祥筆錄(甲2卷119至122頁、乙1卷79至81頁)、楊志祥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室內裝修設計)」、「馬-售空虛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乙1卷123至125頁)
 、轉帳交易明細(乙1卷125至126頁)。
❷張鈞凱筆錄(甲2卷127至128、129至132、乙1卷89至101頁)、蝦皮訂單不成立、退款詳情(乙1卷143頁)、張鈞凱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 室內裝修設計)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乙2卷89至121頁)、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乙1卷141頁)、張鈞凱與楊志祥之蝦皮私訊對話紀錄截圖(乙1卷152至156頁)。
❸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甲2卷361頁)、 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甲2卷362、363至367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乙1卷163、165至168頁)、門號0000000000號申設資料(乙2卷65至67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乙2卷73頁)。
6
張鈞凱
❶張鈞凱筆錄(甲2卷127至128、129至132、乙1卷89至101頁)、蝦皮訂單不成立、退款詳情(乙1卷143頁)、張鈞凱與張弘昇(暱稱周瑋峻 室內裝修設計)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乙2卷89至121頁)、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乙1卷141頁)、張鈞凱與楊志祥之蝦皮私訊對話紀錄截圖(乙1卷152至156頁)。
❷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甲2卷361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甲2卷362、363至367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乙1卷163、165至168頁)
 、0000000000號申設資料(乙2卷65至67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乙2卷73頁)。
7
陳俊澔
❶陳俊澔筆錄(甲2卷151至152頁)、陳俊澔與張弘昇(暱稱「林詠濤 永慶不動產」)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53至154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54頁)。
❷潘誼靜筆錄(甲2卷217至220頁)、潘誼靜與張弘昇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221至223頁)。
❸門號0000000000號基地台位置資料(甲1卷86頁)。 
8
城瀚宇
❶城瀚宇筆錄(甲2卷155至156頁)、城瀚宇與張弘昇(暱稱林Don、林詠濤)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FB貼文留言截圖(甲2卷157至158、161至163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59至160頁)。
❷邵世瑩筆錄(甲2卷225至230頁)。
❸GASH點數儲值資料(甲2卷369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甲2卷371頁)。
9
陳世融
❶陳世融筆錄(甲2卷165至166頁)、陳世融與張弘昇(暱稱林Don、林詠濤)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FB貼文留言截圖(甲2卷167至174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69頁)
❷曾宇玄筆錄(甲2卷231至234頁)。
❸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7日金字第112110
 70002號函暨訂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資料(甲2卷373至375頁)。
黃大哲
❶黃大哲筆錄(甲2卷175至176頁)、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177頁)、黃大哲與張弘昇(暱稱Allen)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77至178頁)。
❷莊朝詠筆錄(甲2卷235至239頁)、莊朝詠於LINE群組「B9T 10月調度室」之對話紀錄(甲2卷241至246頁)。
❸金果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7日金字第112110
 70001號函暨訂單00000000000000資料(甲2卷379至381頁)。 
張庭瑞
❶張庭瑞筆錄(甲2卷179至180頁)、張庭瑞與張弘昇(暱稱Allen)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181頁)、張庭瑞轉帳交易明細、蔡政偉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甲2卷182頁)。
❷蔡政偉筆錄(甲2卷247至251頁)、蔡政偉國泰帳戶轉帳交易明細(甲2卷2535至254頁)、蔡政偉與張弘昇(暱稱Allen)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255至258頁)。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移送部分
1
詹昆儒
❶詹昆儒筆錄(甲5卷12至12頁背面、18至18頁背面)、詹昆儒與張弘昇(暱稱Sam」)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3至16頁背面)。
❷陳婉婷筆錄(甲5卷119至120、121至122頁)、陳婉婷與張弘昇(暱稱「Sam(訓導處教官)」)之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23至127頁)。 
2
葉思婷
❶葉思婷筆錄(甲5卷23至25頁)、葉思婷與張弘昇(暱稱RON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26至28頁)、葉思婷與中國被害人(暱稱「磊」)之微信對話紀錄(甲5卷29頁)、支付寶交易明細、葉思婷轉帳交易明細(甲5卷30至31頁)。
❷余宥曄筆錄(甲5卷133至134頁背面)、余宥曄與張弘昇(暱稱「Sam」)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37至138頁)。
❸樂點GASH點數儲值紀錄(甲4卷75至76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甲4卷77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78、79至80頁)。 
3
李晋宇
❶李晋宇筆錄(甲5卷38至40頁)、李晋宇與張弘昇(暱稱RON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49至51頁)、轉帳交易明細(甲5卷51頁)。
❷陳彥穎筆錄(甲2卷67至71頁、甲5卷141至142頁)、陳彥穎與張弘昇(暱稱RONG)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2卷73至74頁)、陳彥穎與張弘昇(暱稱Tong Sam)之FB私訊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43至145頁)、轉帳交易明細(
 甲2卷73至74頁)。
❸遊戲點數序號密碼(甲2卷75至76頁)、遊戲點數訂單交易明細(甲2卷327頁)、老子有錢遊戲帳號「老公老婆本尊」會員資料(甲2卷329頁)、老子有錢遊戲帳號「
 老公老婆本尊」儲值資料(甲2卷331頁)、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4卷81至82頁)、 弈樂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內湖內向的袁詠儀)(甲4卷83頁)、包你發娛樂城帳號「內湖內向的袁詠儀」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84、85至87頁)
 、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4卷88頁)、捷喜科技有限公司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申設資料(甲4卷89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90至91、92至94頁)。
4
李振東
❶李振東筆錄(甲5卷83至85頁)、李振東與張弘昇(暱稱江彥儒 點數商」、「嚴軍」)之LINE、FB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87至93頁)、轉帳交易明細(甲5卷94頁)。
❷余昌翰筆錄(甲5卷169至172頁)、余昌翰與張弘昇(暱稱S)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4卷105至106頁)。 
❸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4卷107至108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4卷108頁)、捷喜科技有限公司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申設資料(甲4卷109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110至111
 、112至114頁)、包你發娛樂城帳號SamGa、南平厲害的吳復連、汐科正直的唐從聖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4卷115頁)、 奕樂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汐科正直的唐從聖、南平厲害的吳復連、南湖內向的袁詠儀、SamGa)(甲4卷116頁)、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汐科正直的唐從聖、南平厲害的吳復連、SamGa
 )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117至120、121至127頁)。 
5
許碧玉
❶許碧玉筆錄(甲5卷96至98頁、併他卷7至8頁)、許碧玉與張弘昇(暱稱江彥儒)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0
 5至107頁)、轉帳交易明細(甲5卷108頁)。
❷陳彥廷筆錄(甲5卷173至177頁)、陳彥廷與張弘昇(暱稱L)之對話紀錄截圖(甲4卷129至130頁)。
❸淘寶代購點數卡紀錄、星城網路遊戲遊戲幣發送之官方電子郵件(甲4卷130至132、135至136頁)、樂點GASH點數儲值紀錄(甲4卷133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甲4卷134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甲4卷137、138至142頁)。
6
羅堅元
❶羅堅元筆錄(甲5卷112至113頁)、匯款明細表(甲5卷115頁)。
❷劉凱傑筆錄(甲5卷178至181頁)、李翊筆錄(甲5卷182至185頁)、李翊與張弘昇(暱稱D)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86至207頁)。
❸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18日訊字第1121018001號函暨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訂單資料(甲5卷263至264頁)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部分
1
李培伶
❶李培伶筆錄(甲7卷25至27頁)。
❷葉哲瑀筆錄(甲7卷21至23頁)。 
❸電子發票證明聯(甲7卷93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Sam夢中人)(甲7卷361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訓導處教官、Sam夢中人)、通聯調閱查詢單(甲7卷95、96至97頁)。
2
陳薏涵
❶陳薏涵筆錄(甲7卷29至33頁)。
❷王酩捷筆錄(甲5卷150至155頁)、王酩捷與張弘昇(暱稱黃先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甲5卷156至165頁)。
❸網銀國際有限公司儲值流向(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訓導處教官、脫殼的刺蝟、08很會開啦)(甲7卷103頁
 )、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通聯調閱查詢單(甲7卷104、105至109頁)、網銀國際有限公司會員資料(星城網路遊戲帳號劉旺、訓導處教官、脫殼的刺蝟、08很會開啦)、通聯調閱查詢單(甲7卷110、111至112頁)、樂點GASH點數儲值紀錄(甲7卷101至102頁、甲4卷95至96頁)。
3
郭鋒志
❶郭鋒志筆錄(甲7卷41至47頁)、田惠政筆錄(甲7卷55至65頁)、田楚筠筆錄(甲7卷67至69頁)、詹尊皇筆錄(甲7卷49至53頁)、昇興珠寶銀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甲6卷51頁) 。 
4
何貞璇
❶何貞璇筆錄(甲7卷71至73頁)、翁漢宏筆錄(甲7卷75至77頁)、陳雅芸筆錄(甲7卷81至84頁)。
❷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贈禮、收禮紀錄(甲7卷131頁)、捷喜科技有限公司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申設資料(甲7卷132頁)、聚寶線上遊戲帳號「錢櫃KTV娛樂」登入IP位址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7卷133至134、135至137頁)、MyCard點數儲值資料(甲7卷143頁)、三聯陽泰科技有限公司電磁資料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甲7卷144至146、147至150頁)。 
5
陳彥儒
❶陳彥儒筆錄(甲7卷85至87頁)、葉佳淇筆錄(甲7卷89至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