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興興魚翅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抱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周金城律師
被      告  興德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詹振綸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智易字第4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詹振綸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智易字第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