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興興魚翅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抱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周金城律師
被 告 興德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詹振綸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智易字第4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詹振綸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智易字第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萌莉